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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一)对国家鼓励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半征收期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00%奖励给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0%奖励给企业。
(二)外商投资在相应地区的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和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投资于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于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批准,从获利的年度起,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一年至第五年100%奖励给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50%奖励给企业
(四)对外商投资荒山、荒岛、荒滩从事种植、养殖开发性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在按规定享受免税、减税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开发的旅游项目,实际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0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50%奖励给企业。
(六)对被省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批准,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企业所得税超过15%税率的,其超过部分地方可分享的所得税100%奖励给企业。
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的国家级和经省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产品,经批准,自认定之日起,二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50%奖励给企业。
对被省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开发农业项目,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除享受第一条优惠政策外,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30%奖励给企业。
(七)对外商投资的科研、教育、运输、仓储、中介服务等服务性项目,属外商独资经营的,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0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50%奖励给企业。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
(九)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生产性项目,经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50%奖励给企业;总投资在2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生产性项目,经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30%奖励给企业。
属嫁接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经批准,以嫁接前一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两年内其新增部分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30%奖励给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