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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法规处
[联系人]杨建
[联系方法](0571)87054408
服务对象:法人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收费情况:无
设立依据:
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⑵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受理条件:
⑴有自己的名称、场所; ⑵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资金; ⑶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⑷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 ⑸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⑹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⑺设立主体要具备所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
办理流程 ⑴经办人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登记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登记的审核建议,并提交处长。
⑵处长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厅长审签。
⑶经办人对准予登记的,颁发证书并公告;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注销登记事项的,参照本流程办理。
材料明细:
⑴申请表;
⑵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⑶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⑷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⑸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⑹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⑺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⑻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⑼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监管措施:监督联系电话:(0571)87054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