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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省劳动保障厅就业与失业保险处
[联系方法]0571-85108830
服务对象:企业
办理程序:
1.企业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认定申请(主辅分离的经济实体同时向省财政厅、省经贸委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说明: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工作截止期限,暂定为2005年12月31日。
材料明细:
申报材料: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申请认定需下列材料并附送相应复印件一套: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浙江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盖有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章”或A类优惠证)或《杭州市再就业援助证》(A证);
4.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报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报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