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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基层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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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3-11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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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基层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核准登记办法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第一条 为确立基层工会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保障其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含二级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单位)和机关、团体中依法成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基层工会经核准登记后,即取得社会团体法人(以下简称“社团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成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合同权、名称权、名誉权、著作权、专利权、诉讼权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 依照《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结合云南省的实际,基层工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工会批准成立工会委员会; (二)、有健全的组织和工作机构,有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会主席与副主席; (三)、有必要的经费和财产,所在单位依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工会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工会能依法独立行使工会经费和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四)、有固定的工作和活动场所,能正常的开展工会的各项业务; (五)、参与民事活动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核准登记工作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负责,具体管辖按基层工会的领导关系和工会财务管理关系的情况来划分。即基层工会的财务管理由哪一级工会领导(含工会经费的上解和管理),该基层工会的社团法人资格的核准登记工作,就由这一级工会组织负责。 第五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基层工会,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向负责核准登记工作的上级工会组织报送(云南省基层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登记表)。负责核准登记工作的上级工会组织接到申报表后,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将决定填入《申报表》内。经核准登记的基层工会即取得社团法人资格。该工会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即为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负责核准登记工作的工会组织,应将已核准登记的基层工会简况填入《云南省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核准登记汇总表》,连同《云南省基层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申报表》一并报省总工会备案,(同时报州、市总工会或地区办事处备案),向省总工会领取云南省基层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及副本,代省总工会向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颁发,并张榜或在本地区、本系统的报刊上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地方总工会、地区工会组织、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直接由省总工会颁发,《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及副本。 第八条 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如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办公地址,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负责核准登记的上级工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已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的应向原核准登记的上级工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为了保证全省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核准登记工作有关法律文书、表册的严肃性和规范化,本办法所指的《云南省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申报表》、《云南省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核准登记汇总表》、云南省基层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书》及副本等均由省总工会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根据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申报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工会组织应按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核准的标准,交“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费”(含证照费) 第十二条 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全省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基层工会,即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目前暂不具备社团法人条件的基层工会,可积极创造条件,待条件具备时再行办理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 全省工会组织社团法人资格核准登记工作,在省总工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归口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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