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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办法(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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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3-11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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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收入: 第八条 持有开远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实际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行标准为156元)的,均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根据《婚姻法》中有关家庭关系的条款规定,具体为: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 六、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年龄超过18周岁,由于患有严重残疾(经卫生部门证明丧失劳动能力),劳动部门等无法安排就业的兄弟姐妹; 七、申报时,凡是未婚子女一律随父母申报;已婚子女与父母同在一个户口,但不在一起生活的可单独申报(如在一起生活必须并入父母申报,不得单独申报)。 第十条 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虽符合本细则第八条保障对象的规定,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二、家庭实际收入虽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其家庭有劳动能力(不含在校就读生)的成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经两次以上拒绝就业的;一月内两次以上不参加社区或单位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三、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父母不与残疾子女或子女不与残疾父母生活,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父母与子女(不以分家论)有能力而不尽抚养或赡养义务而造成父母或子女生活困难的; 六、有铺面或房屋出租的; 七、家庭拥有汽车、摩托车、投影电视、家庭电脑、空调机、移动电话、珠宝首饰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的; 八、填写申请表时,隐瞒家庭生活成员和直系亲属(不以分家论)的实际收入情况的; 九、户口虽属本市非农业人口,但在外地谋求生活半年以上(含半年)的; 十、家庭中有固定摊位、固定经营项目的家庭; 十一、家庭中饲养宠物、购买股票等其它投资行为的、购买金银饰品或玩古玩字画的;金银首饰折合现金和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现金累计达1200元以上的; 十二、一户家庭中重复申报低保待遇的; 十三、采用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骗取低保金的; 十四、近期内自筹资金购买商品房、新建房或对住宅进行装修(必要的维修除外)住房的; 十五、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借读和就读私立学校的; 十六、出入歌舞厅、保龄球馆、电子游戏机房等场所,并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出入饭店、酒吧等餐饮场所进行消费的; 十七、有其它违法行为在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 第十一条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计算: 一、家庭收入是以城市户口为基准,全部家庭成员收入的总和,包括以下内容; 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它劳动收入; 2、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自谋职业收入; 3、特许权使用权收入、出租房屋、转让财产收入; 4、继承财产、接收赠与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5、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6、在大中专学校、技校读书或当技工、学徒的奖金、奖励金、生活津贴及勤工俭学的收入; 7、各种救济金、保险金; 8、偶然所得收入及其它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其安抚性的各种补助金、抚恤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鼓励金和荣誉津贴; 3、为解决在校学生就读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4、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 5、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6、在职人员按照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7、独生子女费、丧葬费。 第十二条 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申报时应出示协议、判决书(复印件); 二、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保障标准1.5倍的(保障标准×1.5倍),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上的, 赡养、扶(抚)养费按超过部份的20%计算为赡养扶(抚)养费;如果被赡养人不在同一家庭,则将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赡养人的赡养费。多子女家庭,子女共同赡养父母,经济条件好的应多负担。若扶(抚)养人数多的,除以被扶(抚)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人的扶(抚)养费。 第十三条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计算的相关问题: 一、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将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补偿金的结余为零,则一次性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在申报时应当出示缴费证明(复印件)。 具体计算方法是: 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限×现本人月工资数额×外负担征收养老费比例×12(月)。 经济补偿金结余部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经济补偿金结余应分摊的月数=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 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一律按实际发放数计算,不按应得收入计算(扣除应缴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医疗补助费后计算,在申报时必须出示缴费件的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其他费用如房租、水电、物业管理、欠款等不应扣除)。由于企业不景气导致职工收入减少、生活困难的,按申报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收入。 三、对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应得工资或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和养老金的人员,在其申请低保待遇时,一律按实际收入计算;属于长期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职工,要由其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由企业法人签章后报当地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属于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由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出具有关证明。 四、尚未退出承包地的农转非家庭申请低保待遇,应将当年土地收入计算在家庭收入中。居住在农村的农转非家庭,应当参照当地农村人均平均生活水平标准确定其差额补助金额。 对于同一家庭成员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根据全部家庭成员总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城市户口人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进行差额补助。 五、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无结余金额的,其安置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有结余的金额的,将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失业人员的收入应扣除医疗补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其家属一次性领取的丧葬补助费应予扣除; 七、家庭成员中的残疾、精神病或长期卧床及患不治之症等特殊困难的家庭,在扣除每月必需支付的医疗费后再计算家庭收入,但必须出示相关证明和凭证的复印件; 八、退职人员必须交清“三金”后,持缴费复印材料,才能申报低保; 九、原系本市户口,因考入外地大中专院校,户口虽已迁出的在校学生,应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十、对于就业年龄段内的人员,要按照实际收入计算,不能因其有劳动能力而计算虚拟收入。 十一、摆设零星摊位的,按当地同行业平均标准计算收入。 第四章 保障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开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明: 1、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 2、近三个月的水、电、煤气、电话费缴费证明; 3、家庭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4、养老金领取凭证,子女收入证明; 5、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明、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6、失业人员、就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证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7、残疾人员必须出具残疾证复印件(市残联出具); 8、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证明、离婚证复印件; 9、纳税凭证; 10、其它应出具的证明。 以上1—2条是所有申请对象必须提供的证明,3—9条是涉及相关申请对象所提供的证明。 第十五条 各社区、基层工会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形式进行认真核实,并张榜公布,七天之内无举报再提出初步意见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企业主管部门,由街道办事处、企业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作进一步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张榜公布,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局。申请人和相关家庭成员及其有关单位和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民政局接到申报表后,重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经集体审核研究逐户审批,对确实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将批准人员名单,经乡(处)、主管部门通知各社区、各基层单位再次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补助金额、民政局接受监督电话,七天之内无举报方可发放低保金。对有异议的,要重新审核。 第十七条 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在3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退回其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三无人员),批准其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金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家庭,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单位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并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 依照规定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低保对象,自就业之日起3个月内因就业所增加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九条 加强动态管理,对已保的“三无”对象一年内必须重新审核一次,其他对象必须一个季度重新审核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及时填写低保停发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停发保障金。凡有举报的必须先停后查,待调查后视情节作出决定。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应主动汇报情况、积极配合。若家庭收入发生变动,应如实申报,以便及时调整(增减)保障金额或办理停发手续。需要增加保障金的家庭,需向基层管理机关递交“增加保障金申请”,详细写明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和申请增加的原因,填写《开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增补表》,经入户调查核实后,得出意见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 凡批准享受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管理审批机关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凭《领取证》按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保障金。任何人或单位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各级管理机关举报。基层管理机关应对提出的各种问题和意见立即进行核查,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人户分离的困难家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在户籍所在地得出申请,申请人居住的乡(处)、社区、单位要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的乡(处)单位。 对于同一家庭中成员户口不同一地点的,只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请,其他成员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有关证明。 第五章 城市低保资金的发放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货币形式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第二十三条 开远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科每月将保障金下拨到各乡(处),各主管单位,由各乡(处)、各主管单位负责发放。积极推动社会化发放办法,由低保对象直接从银行领取低保金。对行动不便和年老多病的,应委派专人负责将保障金于月内送达。 第二十四条 市民政局按照编制预算的规定和要求,在每年年底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下一年度保障资金及工作经费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保障金实际专户储蓄,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并编制年终决算,送财政部门审核。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每月的保障金发放应在一周内结束,以便向上级报送保障金的发放名册,及时结账。当月内不来领取的保障金,基层管理机关必须退交民政局低保科从下月停止造册发放。经调查落实若符合保障条件的,必须重新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开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恢复申请表》,待批准后方能重新享受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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