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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4-10 15:55     点击:
  

关于印发开展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2年12月28日  新政发[2002]8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组织实施。

    一、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坚持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体制和机制创新。

    二、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熟悉此项工作的原则、要求,特别要教育和督促被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支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三、广泛、深入地宣传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条件、步骤和要求,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行政处罚法》上来,保证此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方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此项工作。严格把好申报关、审批关,防止一哄而上,确保此项工作健康顺利开展,取得成效。

 

 

附:

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方案

   

    199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一规定,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律制度。地方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减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一规定,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此外,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国务院《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均强调要切实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做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对全国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自行政处罚法颁布施行以来,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了总结,认为6年多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因此,国务院决定授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工作。

    为了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体制创新,增强行政执法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增强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推进行政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实现体制创新;

    (二)强化行政执法,增强执法效能,提高执法水平;

    (三)保障行政处罚法确定的各项制度全面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的实行;

    (五)权力和利益彻底脱钩,权力和责任密切挂钩;

    (六)精简机构,精简人员。

    二、组织实施机关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全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批准请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报告及实施方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区和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调查了解和掌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并提出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拟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地区、部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四)研究拟订完善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

    (五)总结和组织推行有关地区、部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经验;

    (六)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情况;

    (七)国务院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依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申报、组织实施并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洲、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法制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承担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各项职责任务。

    三、实施范围

    可以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以城市管理领域为主,一般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需要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四、前期工作

    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前期工作:

    (一)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并向社会广泛宣传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程序步骤及重大意义,增强有关部门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政府法制、编制、人事、财政部门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所涉及调整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参加,组成筹建小组;

    (三)研究本辖区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并拟定调整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方案(应包括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构组建以及人员调配、招录、培训和经费保障等内容);

    (四)研究并拟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所涉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协调配合制度和措施;

    (五)相应加强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保障其人员配置、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六)对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审批权,按照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深化改革,简便手续,提高效率,增强效能,强化监管措施,并建立责任和监督机制;

    (七)对行政机关内设或者下设的各类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创造条件逐步从行政机关予以剥离,组成独立从事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活动并对其技术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服务组织。

    五、基本要求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本要求为:

    (一)本实施方案第四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前期工作已经落实,第(六)、(七)项已提出措施;

    (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作为本级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

   (三)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其所需经费一律由本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作为经费来源;

    (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行政机关调整,不足部分可以从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五)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调出的行政处罚权;

    (六)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完善其协调配合机制;

    (七)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申报文件、材料和途径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报告;同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实施方案;

    (二)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会议纪要;

    (三)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职责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县(市)人民政府拟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应当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报告,经其核准后,以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的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拟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属部门,或者拟在所辖县(市、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请求报告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本实施方案所附范本拟订,经本机关领导签署后,以本机关正式文件径送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七、请求报告的审查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求报告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实施方案第一条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是否超越本实施方案第三条规定的实施范围;

    (三)本实施方案第四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前期工作是否落实;

    (四)是否符合本实施方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要求;

    (五)申报文件、材料和途径是否符合本实施方案第六条规定。

    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申报机关补充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和协调、指导工作。

    八、请求报告的批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符合本实施方案第七条规定的请求报告,拟订批准文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通知申报机关补充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法制工作机构依照本实施方案第七条核准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请求报告的,适用前款规定。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请求报告中,涉及机构、编制方面事宜的,由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的程序办理。涉及财政、人事等方面事宜的,应当及时与财政、人事等部门研究,听取其意见;存在原则性意见分歧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以上领导协调解决;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九、请求报告批准后的相关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请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报告予以批准后30日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向国务院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经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后3个月内组织落实批准的实施方案。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包括延迟组织落实实施方案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

    十、复议管辖

    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的,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机关依法受理。

    十一、责任与监督机制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部门仍然行使已经调出的行政处罚权的,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上缴国库,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返还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对其所需经费,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办理。

    经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切实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阻挠。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积极宣传、及时总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指导、协调并监督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本实施方案。对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可以批评、制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提请监察、人事或者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实施方案其他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十二、适用范围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拟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适用本实施方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参照本实施方案施行。

    本实施方案施行前,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设置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或者调整其职能、职责时,已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应当依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三、施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指导、协调。

    附件: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求报告范本附件:

 

 

附件:

关于在XXXX市(县、州、地区)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报告

 

XXXX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为了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规定,经XX年XX月XX日XXXX市(县、州)人民政府(行署)第XX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拟在XXXX市(县、州、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按照《实施方案》第三条规定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列明具体行为、事权)

    二、涉及被调整行政处罚权的相关部门有:(列明该部门)

    上列部门现有执法人员XX名,设有执法队伍XX个,涉及管理范围为:(列明)

    三、已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编制、人事、财政部门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所涉及调整处罚权的部门组成筹建小组,组长为(姓名、职务),筹建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四、拟设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其名称为:XXXX市(县、州、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格为(列明级别),拟定编制XX名,所需工作人员首先从相关部门调整XX名,不足部分按《实施方案》的规定从社会公开招录。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本级政府独立的工作部门,其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全额拨款,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

    六、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后,原管理领域执法人员精简比例达到X%,所涉及有关部门机构精简情况(述明)。

    七、现已拟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职责及其与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协调配合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对原机关已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已明确规定其不得继续实施,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

    八、相应加强了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现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为XX名,规格为(列明级别),其工作条件配置适应所承担的任务。

    九、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应保障的相关制度建设,包括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培训及考核发证制度、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已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拟定。

    综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方案》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及相关保障制度等已经具备,请予批准。

 

    附件:(按《实施方案》第六条列明一并提交的申报文件、材料)

 

      XXXX市(县、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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