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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藏投资奖励政策
发布日期:2008-04-14 12:09     点击:

    近几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一些对为西藏引进符合产业导向的资金、设备、技术、人才者给予奖励的政策。其中:属于社会公益性引资项目,将金从“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中支付;属于竞争性引资项目,奖励资金均由受益单位支付。奖励工作由经协部门负责,根据受益单位和银行等部门的证明办理。

    (一)为西藏引荐合资、合作项目者,经验资确认后,使用期在3年以上的,给中介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引进无偿资金的、一次性奖励引进额的10%;引进1—3年有偿无息资金的,一次性奖励引进额的1.5%—5%;使用期5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进额的7%;引进有偿低息(低于西藏贷款利率)资金,使用期为34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一年利差。

    (二)为西藏引进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发适销对路产品,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除一次性奖励5000元之外,在企业投产后,内外经营管理人员到西藏各类企业人事经营管理,其佣金和奖金由双方商定。

    (三)为鼓励国内外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到西藏工作,企业有权自主设置并聘任在本企业内的专业技术职务、可以按自治区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评审任职资格;应聘调入西藏工作的各类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包括技术工人),本人及其家属、子女在当地落户,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解决,聘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因来西藏工作而辞去公职的,可以重新办理录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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