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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14 12:05     点击:

    为了贯彻全国对口支援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积极做好受援工作,西藏自治区政府决定在税费减免、土地征用、施工电力、运输保障和简化办事程序等方面,对对口援藏项目建设实行优惠政策。

  财税金融政策实行优惠

    (一) 对口援藏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 在对口援藏项目建设过程中,凡涉及地方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凡涉及企业、农牧民利益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补助费、补偿费;凡国家规定征收,自治区目前尚未开征的税费,一律不予征收;凡自治区未规定的收费项目,各地市、各部门一律不准征收。免收的费种主要有: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采矿权使用费及手续费、水资源费、工商管理费等。减征的费种主要有:定额测定费征收50%;工程监理费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取。

    (三) 对口援藏项目建设所需建筑用的沙、石料,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划定采区后合理开采;属于自采自用的,免征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地方所得部分。

    (四)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对口援藏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搞好金融服务。对资金来源有保证的对口援藏项目,商业银行可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及时“垫贷”;自接到贷款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贷款的答复。在实行转帐结算的前提下,对口援藏项目确实需要支取现金的,各商业银行要及时支取。同时,金融部门要改善服务,提高效率,加快资金清算速度。

    土地征用及拆迁优惠政策

    (一) 及时提供并保障对口援藏项目建设用地。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对援建项目所需国有土地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再无偿划拨;所需集体未利用土地,由政府征用后无偿划拨。需要使用农用地的,按征用农用地最低标准由当地政府统一征用并进行补偿后予以划拨。对口援藏项目建设用地,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免除一切行政性收费。
  
    (二) 使用现有城镇建设用地需拆迁原有建筑及附属设施的,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拆迁工作,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进行拆迁补偿。

    施工电力和运输保障优惠政策

    (一) 电力部门要优先保证援建项目施工所需电力,免收供配电贴费和增容费。

    (二) 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对口援藏项目建设提供运力上的保障,高质量地做好运输服务。对紧急、重点援藏物资和人员的运送,优先安排所需运力。

    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一) 简化对口援藏项目审批程序。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道按规定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审批。自治区对口支援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搞好对口援藏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凡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推透、扯皮。对缺少一般性材料的,可先受理后补齐材料。自收到完备的报批文件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批手续,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对特殊情况,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跨区域的重大工作事宜,应报请自治区对口支援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进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主动地组织落实。

    (二) 各地市、各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凭自治区、地(市)对口援藏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认证手续执行各项优惠政策规定。对减免的税费,有关部门在审查项目概预算时不再列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项优惠政策实施工作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限期改正。

    (三)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服务于对口援藏工作的大局意识,切实转变职能,提高办事效率,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把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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