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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拉萨市招商引资政策
发布日期:2008-03-11 11:23     点击:
    为提升我市的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市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断深化对招商引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招商引资是我市推进工业化进程、优化产业结构、壮大经济实力、实现经济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中央第三、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态势,小康和现代化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在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后,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我市提出了“五个突破、两个率先”的新要求,我市面临的改革和发展的任务更加艰巨和繁重。没有投入就没有产出,没有投资规模的大幅度扩张,就不会有我市的跨越式发展,没有资本在市场竞争中份额的提高,就不会有我市“两个率先”目标的实现。但由于我市目前生产力水平还处于不发达的阶段,经济基础相对薄弱,自身财力匮乏,社会资本不足,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主要依靠国家投资拉动的局面一直没有改变。在资本流动日益加速的今天,我市要一直走在全区发展的前列,并紧跟全国现代化建设进程,必须确定新的发展思路,在继续积极争取国家扶持的同时,把扩大招商引资作为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而长远的战略,摆在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盘活和激励市内已有资本,改造优化产业结构,增强竞争能力。通过大力吸引外来投资和先进技术、设备及管理经验,从根本上缓解我市生产要素严重短缺的尖锐矛盾,从根本上推动我市经济结构的优化和产业升级,进而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我市面临着极好的发展机遇,在资本市场竞争中有条件赢得主动。目前无论是宏观环境,还是微观基础,都对我们参与资本市场的竞争十分有利。在国际上,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国际间、地区间资本流动、产业转移步伐加快;在国内,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日益充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又为各类资本区域间自由流动创造了条件。中央一向高度重视西藏的发展和稳定,给予了许多特殊的优惠政策,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加速实施和青藏铁路的即将开通,使西藏的投资环境日益改善,面临的商机大大增多。拉萨是西藏的首府城市,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具有独特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在资本市场的竞争中具有其他地方无可比拟的优势,只要我们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善抓机遇,敢于拼搏,就一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权,在资本的快速流动中赢得更多的份额。

  (三)扩大招商引资关键在于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勇于竞争。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在招商引资上求得大突破,必须在思想观念上来一次大解放,发展思路上来一次大调整,发展方式上来一次大的改革。全市上下都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克服一味向上伸手、等靠要的思想,摒弃因循守旧、自我封闭的观念,破除小富即安,小进即满的意识,强化机遇和忧患意识,确定开放和竞争观念,发扬拼搏和自强精神,建立“你投资、我受益,你发财、我发展,你落户、我服务”的理念,畅开门户,优化环境,放开手脚,大胆竞争,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大力度地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努力使拉萨尽快成为各地各类资本投资的热点地区。

  二、进一步明确招商引资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五个突破、两个率先”的总要求,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本地资源优势为依托,以体制创新和环境创优为突破口,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以发展特色产业为重点,以开发区和工业园为载体,紧紧抓住机遇,放开投资领域,降低投资门坎,区内区外兼顾,增量质量并重,合理布局,优化结构,主动出击,多轮驱动,大力吸引区内外各类社会资本落户拉萨,实现我市资源优势、政策优势、区位优势与外来资本、人才、技术、信息的有机结合,加速提升我市的综合实力,促进第六次党代会确定的战略目标的早日实现,进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通过多方努力,到“十五”末,各类社会资本的投资规模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比例争取达到30%以上,到“十一五”末上升到70%以上。

  (五)我市招商引资的基本思路

  1、放宽投资领域,实行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社会资本开放。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的理念,只要诚心投资、合法经营、人人欢迎、共同发展,打破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界限,打破市场垄断和地区封锁,鼓励支持区内外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我市所有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在所有允许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民间资本、外商资本投资比例与产品外销比例不受限制,外资和民资可以参股,也可以控股和独资。对收购、兼并拉萨国有和集体微利和亏损企业的,优先给予鼓励和支持。对新建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业主;对已建成项目,可以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标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选择一批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经营性投资项目,采取转让经营权、股权等形式,向外资和民营企业开放。

  2、降低进入门坎,对所有企业实行一视同仁的优惠政策。贯彻“欲取先予、放水养鱼”的思想,在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拉萨市实际,制订更加宽松和优惠的投资、土地、财税、金融、工商、外贸、户籍、人才流动等鼓励扶持措施,外资企业、民营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与相同行业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

  3、强化投资导向,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强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规划管理,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区)工业园区建设步伐。大力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向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县(区)工业园区集中,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产业的组织化、集约化程度;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向二三产业集中,加快我市工业化进程,提升城市的文明程度;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向我市开发潜力大的优势资源集中,加快培育特色支柱产业,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

  4、创新投资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尽可能把国家投资、受援资金、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起来,以财政资金为杠杆,拉动社会投资。面向区内外各类资本,通过吸收入股、转让经营权和股权、财政贴息、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吸引其参与基础性、公益性重大项目建设,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快形成财政政策为引导、社会投资为主体,计划调节为辅助、市场运作为基础的投融资新机制。建立产权交易市场,为资本的流动搭建平台。

  5、优化引资思路、提高招商引资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招商引资既要面向区外,瞄准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吸引更多的生产要素流入我市,又要面向区内,挖掘当地民间资本的潜力,让当地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既要千方百计扩大引资的数量,更要注重引资的质量,将引资与引智相结合,优化经济结构,提升产业水平,促进社会进步;既要加大资源的开发力度,又要抓好生态环境的保护,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既要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要调动社会各阶层的积极性,形成全民招商的浓烈氛围。

  6、营造良好环境,全面增强我市的对外吸引力。一手抓硬环境建设,一手抓软环境治理,在全社会倡导“尊商、亲商、爱商”意识,本着“互利、双赢”的宗旨,以特色资源招揽客商,以优惠政策吸引客商,以优良环境留住客商,以优厚回报成全客商,使拉萨市真正成为各类投资者热衷投资兴业的宝地。

  三、全面落实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根据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结合拉萨市的实际,认真制订我市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并认真抓好落实,增强我市在资本市场的竞争力。

  (六)财税政策

  1、实行“从轻从简”的税收政策。外资企业(含港、澳、台企业,下同)在拉萨市投资兴办企业,执行10%的企业所得税率,其他企业征收15%的企业所得税。购进农牧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牧产品的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13%。投资者采取BOT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经营的,在投资回收期内,经营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缴纳的增值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入库数给予全额返还。新办企业当年新招当地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20%、10%以上,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市税务机关核准,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分别减征65%、30%。经自治区以上权威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从开业和生产之日起三年内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企业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全额返还,之后两年返还50%。投资收购、重组国有企业(参股比例超过40%),属盈利行业的,对超过原上缴所得税部分全额返还5年,属亏损企业的自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的投资建设项目,免征土地增值税。

  2、在我市兴办的企业,凡从事国家及自治区政府政策鼓励的产业,在一定期限内,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给企业。企业年缴税金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享受西藏自治区政府《关于扶持企业发展,培植骨干财源的若干暂行规定》(藏政发〔1997〕24号)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按收入归属关系由相应财政部门按超额累进办法,并在自治区扶持比例的基础上,再增加5个百分点作为追加扶持。

  3、自2004年起,市财政每年拿出80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其中100万元专项用于农牧产业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100万元用于对纳税大户的奖励,100万元用于建立“拉萨市招商引资奖励基金”,500万元分别用于重要技改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充技改资金和政策性亏损补贴。

  (七)土地政策

  1、按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外商、市外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转让、出租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投资兴办农业项目的企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计划内优先安排用地,并免收土地使用费。用于种植业、水产养殖业、林果业的用地,免缴耕地占用税和农业重点建设资金。

  3、向外资企业、区外投资企业出让的土地,按下列条件分别给予优惠,并免收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减半收取土地评估费:

  (1)成片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荒坡、荒水等“五荒”资源的,由政府无偿划拨,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投资企业,需要使用耕地的,按征用耕地最低标准缴纳征地费后予以划拨。

  (2)高科技开发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宗地地价减收50%,土地出让金一次性到位的,出让金可根据项目的科技水平和投资额再减免5—20%。

  (3)外商独资兴办鼓励类生产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按宗地地价减收20—50%。

  (4)老城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用地,仅收取原土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和上缴自治区及自治区以上的有关税费。土地出让金,由具有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单位对土地价格进行主评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物价部门确认,按土地评估价值的50%给予豁免。

  (5)商业、服务、娱乐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宗地地价减收30—50%。

  (6)按项目投资规模大小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投资者可在使用期内分批交纳土地出让金。项目投资规模为500万美元以上的,地价可比现行地价下浮50%。

  4、对拉萨市的鼓励投资项目,减免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县所得部分;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三年缴纳。

  (八)信贷、融资政策

  1、在拉萨投资的企业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贷款平均利率低于全国商业利率2.472个百分点特殊优惠货币政策。

  2、投资者在完成投资总额20%以上的投资后,可享受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获取与投资额相当贷款。

  (九)工商管理政策

  1、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降低登记注册的资本额:以生产经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和综合型广告公司均为3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10万元;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
性公司为8万元。且注册资本金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其中: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内的首次投入注册资本必须在30%以上;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的,首次投入资本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突破占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定,但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3、申请登记注册冠以“拉萨”字号的集团公司,核心企业在拉萨注册资本可降到1500万元,子公司可减到3个,集团公司可降到3000万元。

  4、减免费用。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员以下的,注册登记费由1‰降为0.5‰;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由0.5‰降为0.3‰;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再收取。取消企业的工商管理费。

  5、减少年检申报材料,延长年检时间。除“三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和注册资本公司分期到位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的年度检验,不再提交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

  (十)其它政策

  1、在西藏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投资企业,均可向自治区外贸主管部门申请边境小额贸易经营资格;自产产品有出口能力的投资企业,也可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经审核批准或登记备案后,享受西藏现行边境小额贸易等各项优惠政策。

  2、在拉萨投资从事外经贸的企业,在进出商品管理、配额申领使用、许可证管理、外汇使用与处置等方面与区内企业享有同等的政策待遇。

  3、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气优先供应,价格执行同类国有企业收费标准。外商投资企业的水增容费、电贴费等附加费用一律免收。

  4、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的编制,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5、建立人才档案代管机构,优惠为来拉萨工作的人员保管档案。我市各职称评审部门和社会组织将及时向社会公告职称评审的有关信息,职称评审工作面向在拉萨投资的各类企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高新技术转化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受学历、资历限制,可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6、在我市投资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落户手续,其中:本人、配偶、子女均为农业常住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3年后转为我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把开发区作为全市招商引资的主载体

  (十一)加快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尽快构筑设施优良、功能完备的吸纳区内外资本的新平台。按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尽快完成土地征用、拆迁、工程规划设计、资金筹集等开工建设的各项前期工作,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A区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任务,实现给排水、电力、道路、通信、环保、电视、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的“七通一平”。切实加强工程管理,严格实行规范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加快建设进程,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西藏一流水平。一手抓基建,一手抓招商。充分发挥内地七大开发区对口支援的援助优势,广泛开展招商活动,实现边建设,边产出。适时启动开发区的社区服务业,提高综合服务功能,增强开发区的吸引力。

  (十二)各职能部门充分放权,自觉为开发区提供优质服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授权,“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使地(市)级的行政管理职能,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因此,凡涉及开发区管理审批权限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办妥权力移交手续,在开发区管委会职能机构筹建的过渡期内,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正常运转,市各职能部门可以指定专人作为开发区管委会职能机构的代理人,独立代理有关业务。要加强开发区的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在开发区建设和运营的起步阶段,各职能部门要发挥传帮带的作用,帮助开发区培训各类业务干部,帮助搞好与上级对口部门的工作衔接,为开发区管理体制的顺畅运行创造条件。金融、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各有关部门都要服从开发区建设的需要,主动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开发区建设的顺利进行。

  (十三)切实抓好开发区各项内部建设,使之真正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龙头,改革开放的样板。首先,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借鉴发达地区开发区的经验和做法,尽快建立精干、高效、廉洁的管理体制,履行应有的管理和服务职能。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理顺管委会与中开藏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关系,将行政管理与资产经营彻底分开,保证中开藏域公司享有完整的企业法人自主权。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中开藏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授权经营开发区国有资产,搞好资产运作,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其次,加快出台开发区优惠政策,从土地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外经贸政策和分配政策等各方面为客商提供比其他地区更加优惠的条件,加快构筑吸引生产要素流入的“洼地”。第三,加快开发区人才培养,依托全国七大对口支援开发区,通过派干部见实习、办培训班、请上门授课等各种形式,培养一批开发区急需的管理人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第四,学习借鉴先进开发区的管理经验,结合拉萨实际,加快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服务模式和制度,并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适时建立企业服务中心,为企业投资提供从决策咨询到投产运营的全程服务。

  (十四)发挥开发区优势,加强开发区与各县(区)及西藏其他地区的合作,形成共建、共赢、共荣的机制。开发区是西藏的开发区,开发区要面向全自治区,利用开发区的管理模式、优惠政策和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加强与全市乃至全自治区各县(区)的经济合作,谋求共同发展。全市各县(区)也都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参与开发区的建设,利用开发区的优势条件,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凡客商落户在我市各县(区)的企业,允许在开发区注册,享受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企业交纳的税收开发区与拉萨市县区共享;通过各县区找来的客商不愿落户到县(区),各县(区)要主动与开发区联系,由开发区与各县(区)共同负责与客商联系和跟踪,在考核上,视同各县(区)争取到的投资项目,同样享受税收共享政策。

  五、加强领导,改进服务,大力营造一流的投资环境

  (十五)加强招商引资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牢固确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把扩大招商引资、做大投资规模作为经济工作的主抓手。为加强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招商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领导小组,由分管副书记、副市长任正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一把手为成员,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工作组织领导。组建招商局,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的日常管理。各县(区)的主要领导要把发展经济的主要精力放在抓招商引资上,重大政策亲自研究,重大项目亲自跟踪、重大问题亲自协调。政府班子确定一位分管领导集中精力抓招商,同时明确招商和改善投资环境相应的权限和职责。政府的各职能部门也都要把招商引资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经济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招商工作,非经济部门也要有一名分管领导抓招商,各部门都要建立招商小组,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活动。各级各部门都要为招商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办公场所、交通、通讯等物质保证。各县(区)要注重招商引资的平台建设,创办工业园地,走适度集中发展的路子。

  (十六)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目标责任考核。要把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专门的统计科目,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公务员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市招商局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加强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工作,抓好规划指导、政策落实、目标考核、典型推广和全市性招商活动的组织工作。各级各部门都要制定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分解目标,落实责任,兑现奖惩。

  为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市政府明确如下奖励政策:为我市引荐合资、合作项目者引进1—3年有偿无息资金的,一次性奖励引进额的1.5—5%;使用期5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进额的7%;引进有偿低息(低于我区贷款利率)资金,使用期在3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一年的利差。为我市引进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发适销对路产品,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除一次性奖励5000元之外,在企业投产后,5年内按该产品新增利润10%提取奖金;国内外经营管理人员到我市各类企业从事经营管理,其佣金和奖金由双方商定。奖励工作由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有关有效证明办理。属竞争性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社会公益性引资项目,资金从“拉萨市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中支付。

  (十七)大力改善投资软环境。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意识和功能。政府职能要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真正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强化“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和“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责任意识,实行服务承诺制。各职能部门都要制定各自的行政服务规范,将项目审批条件、程序及期限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依法行政,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推行一站式办公,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规范行政行为,坚决禁止“三乱”行为。各地各部门向企业收费必须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出台的取费许可依据,收费标准一律按下限执行。所有行政执法部门,不准层层下达罚款指标。除偷税外,未对企业尽告知义务的;企业第一次违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依据、标准、程序不公开的;未出示执法上岗证的;一人单独对企业执法的都不准罚款,必须处罚的,只能按规定的下限执行。全市范围内取消一切对企业进行收费的评比、排序、授牌活动。不准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收会费,摊派报刊杂志、接待、广告等费用。不准乱检查。除法律和市政府有明确规定外,市、县(区)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进行各专项检查,一年内原则上不准超过一次。确需多次检查的,须按隶属关系书面报给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批准。除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明确规定外,市外企业、本市民营企业自筹资金在拉萨投资的,不准强迫实行招投标。不准强迫企业接受中介代理、业务培训,不准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不准打击报复投诉企业。

  三是加强行政监督。市政府设立企业投诉受理中心,对经核实的违诺行为,市企业投诉受理中心有权责成相关部门做出纠正,追究责任人责任,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诉者反馈处理结果。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典型的违诺事件,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加强党风廉正建设,反对和防止腐败,行政和监察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部门的效能监察,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为建立和完善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八)加强招商信息网络建设,抓好招商人才的培养。各地各部门都要建立自己的招商网络。有条件的,可以在重要的经济发达地区设立自己的招商窗口,或者在内地物色信息员。要加强信息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发布招商信息,特别是要利用互联网,在一些著名网站设立自己的招商网页。各级各部门都要建立招商项目库,对重点项目逐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加强对招商项目的跟踪,提高招商的成功率。各地都要重视招商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派出去培训,请进来辅导等各种途径,尽快建设一支作风好、业务精的专业化招商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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