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建设单位持国家各有关部、委、局或外省市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正式年度投资计划文件和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的《中央各部门及外省市在津单位投资计划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2)审核通过后,办理投资计划登记手续;
(3)对不属于上述申请范围的单位、项目,以及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予办理投资计划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