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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至县人民政府投资优惠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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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14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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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投资理财网整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促进和规范招商引资工作,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推动乐至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乐至实际,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乐至县辖区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乐至县辖区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投资下列重点产业企业:(一)棉纺织企业;(二)其他工业门类生产性企业;(三)农副产品加工和种、养殖企业;(四)商贸流通及旅游企业;(五)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及营运的企业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资者可以以企业或个人名义来我县投资,依法成立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在我县可选择以下投资方式: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的企业;
(二)开展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及补偿贸易等业务;
(三)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参股经营县内现有企业;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二章 财政扶持办法
第四条 对投资者在我县新办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棉纺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五年按100%作为扶持资金补助企业。
第五条 对投资者在我县新办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它工业门类生产性企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及种、养殖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三年按100%,第四至五年按50%作为扶持资金补助企业。
第六条 对投资者在我县新办商贸流通和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及营运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二年按100%,第三至五年按50%,作为扶持资金补助企业。
第七条 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实际发生的银行信贷以及对县财政的贡献程度,由县政府按照“一事一议”,适当贴息。
第八条 投资者新办棉纺企业,从投产年度起,5年内全额返还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新办其它工业门类生产性企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及种、养殖企 业,从投产年度起3年内全额返还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投资者兴办商贸流通和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及营运企业,从经营年度起,2年内 全额返还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扶持企业发展。
第九条 国家有明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以上财、税优惠政策,除按国家有关减免税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核执行外,其余由税务部门按税收政策法规征收入库后,由县级财政按实际入库的相应比例安排支 出,扶持企业,其中县财政扶持金额的20%可专项用作奖励基金,对企业法人、技术人员及员工进行奖励。上述财政各项扶持款项形成的固定资产,不作为国有资 产。
第三章 用地优惠办法
第十一条 投资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享受下列优惠: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可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二)以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使用权有效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投资、作价入股、继承和赠与,使用期满后用地者可按政策优先续期。
第十二条 投资者新建的工业项目,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规划,主要向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工业投资项目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可实行协议出让,出让期限最高为50年。
第十四条 在乐至县境内投资的工业项目或投资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其协议供地价格,按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进行招拍卖。如确需在乐至境内其它区域投资的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由产值和税收受益乡镇承担。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兴办企业,按规定依法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入库后,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部分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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