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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08-04-14 11:05     点击:
    四川投资理财网整理:

    一、土地政策


    第一条土地供给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范围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程序为:一是建设用地预审,建设单位立项批复前,应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搞好建设用地预审;二是依法报批,按政策补偿;三是先批后占,依法供地、用地;四是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条在我县区域内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土地每亩供价原则上按现行政策[支付农民的取得费(征地费)和报批土地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规定标准计算补偿费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和对财政贡献大小,土地供应实行一事一议(在工业集中规划发展区用地政策另行规定)。

    第三条购买已建成或在建交通、能源设施的控股权和一定时期的经营权及现有(集体)工商企业、学校、医院等,项目用地属于通过转让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需要补交手续费的,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先收后返。

    第四条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林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先收后返,实行林地使用权7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质押;林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实行林地使用权70年不变;林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

    二、税收政策

    第五条企业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在2003年至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我县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项目的企业,其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如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凡在我县投资修建国道、省道公路和航道、码头、车站的,其建设用地占用税实行先征后返。免税用地不能改变用途,改变用途的,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征已经减征、免征的税费。

    第七条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税前扣除。盈利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该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不足抵免时,可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

    第十条凡在我县新办的投资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在我县兼并或收购亏损严重或资不抵债企业,新办的企业从投产当年起,被兼并或被收购的企业从开始盈利年度起,前3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用于企业及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凡在我县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其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使用年限的,可向财税机关申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县设立的生产经营机构或场所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可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凡在我县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2005年12月31日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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