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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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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14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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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投资理财网整理:第一条 在高新区的外地投资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在高新区注册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对企业按上缴所得税地方分成留用额实行补贴支持,从企业获利年度起,2年全额补贴、3年减半补贴。
2、投资者从投资企业中获得的利润再投入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作资本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由受益财政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留用额40%进行补贴。再投资新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由受益财政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留用额的全额补贴。
3、企业资产重组形成扩张时,外来投资总额的占25%以上,自获利年度起,高新区财政按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留用额全额补贴2年、减半补贴3年。
第二条 在乐山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1、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川府发[2001]10号文件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改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即:对改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已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70%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区内鼓励类产业和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按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条 在高新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在该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均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或抵免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企业向我区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按有关程序报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增长10%及其以上的,管委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按国家规定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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