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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08-04-14 11:05     点击: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抓住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机遇,鼓励外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投资、自主经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加快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及四川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投资方向

    鼓励外商在以下领域投资:

    (一)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和利用。

    (二)交通、能源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

    (三)机械电气、建筑建材、食品饮料、医药化工等支柱产业。

    (四)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

    (五)国有企业的嫁接改造。

    (六)传统产品的开发与扩能、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七)出口产品开发与扩能。

    (八)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

    (九)旅游业开发。

    (十)高等教育、医疗、卫生和保健机构。

    (十一)国家允许投资的其他领域。

    二、财税

    (一)我市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其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当年总产值 70% 以上的,当年度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该企业增资或作为资本金投入本市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经财政机关审核确认后,退还其再投资部分新增利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 40% 。

    (五)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 10 年以上的,所需缴纳的增值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共享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审核确认后,可在三年内列支安排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

    (六)外商投资高等级公路建设,按车辆通行费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外商投资回收前,每年均按其投资比例返还外商。

    (七)我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十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外商投资企业暂不缴纳教育费附加。

    (十)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荒坡、荒地、荒滩搞农业科技开发项目,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六年。

    在荒山、荒坡、荒土、荒水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的,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四年。

    三、土地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用地优惠: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二)鼓励选择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从事交通、水利、科教、文卫事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免缴场地使用费。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五)投资支柱产业及环保项目,使用存量国有土地,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金可减让 50% 。

    (六)利用外资在我市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上投资建设,可依法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外商投资企业继续使用,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向政府缴纳出让金,其土地出让金减半计缴。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合资、合作,可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按应缴土地出让金额作为中方的投资额。

    (八)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农业产业化、支柱产业、高新技术开发和改造国有亏损企业,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免缴土地租金,从第四年起开始减半计缴租金。

    (九)外商投资企业租用我市国有企业,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出租方按年租金的 40% 缴纳场地使用费。

    (十)农村集体土地(不含城镇规划区内的)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可将使用权租赁给外商投资企业,年租金原则上按该集体组织前三年平均产值的 1.5 倍计算,由双方商定,租金依法归农村集体组织和土地承包经营者。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从事高等级公路建设,享有在公路沿线开发房地产、经营服务设施和从事公路运输的优先权,并可在高等级公路附近有条件的城镇,以优惠价格获取部分土地进行开发和利用。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项目需征集体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拟定供地方案,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供地合同,由政府实行统征,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出让给外商投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原有场地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或利用其他土地与外商合营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可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由合营企业使用,但不得转让。

    四、金融

    (一)外商兼并我市国有亏损企业,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兼并企业偿还被兼并企业的贷款利息给予停、减、缓照顾。

    (二)外商投资购买我市国有企业的产权、经营权,如该企业将外商支付的转让金偿还原有贷款本金,银行可优先对该企业实行再贷款。

    五、投资保障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和项目手续的办理,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

    1 、外商投资我市鼓励类项目,如该项目已经有关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不再另行编制申报可研报告,由有关涉外审批部门直接出具项目审批文件。

    2 、我市涉外部门收到齐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属于我市审批权限的,应在 7 个工作日内答复;属于省级以上审批项目的,应在 6 个工作日内答复转报。

    (二)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收费登记明白卡”制度,并挂牌保护。

    (三)我市在市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设立外商投诉中心,统一受理外商的投诉。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及时办理外商的投诉。

    (四)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自主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劳动用工等方式。

    (五)外商投资企业所需水、电、煤、气、通讯设施、货物运输等要优先安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六、其它

    (一)资不抵债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可在破产终结后,外商可用现汇购买破产企业受偿财产。在外商承担破产企业与受偿财产相对应的债务和责任的前提下,经批准,破产企业资产可以零价出售。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再投资,其投资比例达到 25% 以上的,即可视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本政策优惠。

    (三)鼓励外商以专有技术、商标、专利权、品牌等无形资产作为投入,其无形资产价值由双方商定,可适当放宽比例限制。

    (四)外商投资我市鼓励类重点发展项目,除执行本政策的有关规定外,还实行以项目定政策,一事一议,给予优惠。

    (五)对引进外资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在引资全部到位后,经受益企业申报,由市政府招商办和市财政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分别由受益方或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

    (六)本文未规定的,按国家和四川省现行的其他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执行。

    (七)本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同时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达州市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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