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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鼓励外来投资的优惠政策规定
发布日期:2008-04-14 11:05     点击: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鼓励外来投资的优惠政策规定。

    一、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县境内新办生产性企业,其纳税额的县级收入部分在15 万元以上(含15 万元)的,第一年由县财政按100%返还,第二年按60%返还,第三年按30%返还,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新办的非生产性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投资在500 万元以上,其纳税额的县级收入部分在50 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所缴县级收入,第一年按30%返还,第二年按20%返还,第三年按10%返还,用于企业发展。

    二、凡新办或投资技改的工业企业,按成本价供地。投资规模较大的,可“一事一议”确定地价。

    三、外来投资企业(房地产企业和煤炭企业除外)的行政性收费,按政策规定足额征收,其中生产性企业行政性收费的留县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非生产性企业行政性收费的留县部分减半返还;属于国家和省市收取的部分,有征收幅度的按最低标准收。

    四、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排污费,按政策规定足额征收,第一年按60%返还,第二年按50%返还,第三年按40%返还,用于企业排污治理。

    五、对外来投资企业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实行“限时办理”和“一站式”服务。属县内办理的手续,由县政府外商投资服务中心通知相关部门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结;属县外办理的手续,由县政府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协助办理。

    六、原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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