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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行政审批的法律(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川税发(93)146号)第十一条。
(2)申请行政审批的条件:纳税人纳税有困难。
(3)行政审批程序:
困难减免:县(区)地税局所管纳税人由纳税人向县(区)地税局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省局直属分局所管纳税人由纳税人向分局提出减免税申请,报省局审批或者纳税人直接报省局审批。
特殊情况减免: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逐级上报至省局审批或者直接报省局审批。
(4)行政审批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报送的资料目录: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
(5)行政审批分级次的权限:县以下的困难减免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特殊情况减免以及省局直属分局所管纳税人的困难减免由省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