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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四川省中医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2004年9月24日)第七条第四项:“各级中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负责所辖区域内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申请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申报材料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申报材料,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28)86953479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42671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