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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支柱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发布日期:2008-04-10 18:59     点击:
  1.投资政策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等方面为推动支柱产业多元化提供方便。将总投资2亿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1亿元以下)“四新”支柱产业建设项目的备案权下放到市县两级管理。需省级直接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凡手续齐全的三个工作日内办复。
  (2)对全省规划的“四新”支柱产业基地或园区,省有关部门可授权所在市对应部门对企业直接行使环保、规划、外经贸、工商等方面的审批权。
  (3)对于重点培育和发展“四新”支柱产业的县(市、区),依据资源和产业分布状况及县域经济发展情况,可优先考虑列入全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下放权力,扩大县(市)在财政、投资、国土、环保、规划、外经贸、工商等方面的自主权。
  (4)依据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产业政策,加强对“四新”支柱产业的引导。优化“四新”支柱产业产品结构,严格项目技术、规模、环保、安全准入门槛,提升产业层次和技术水平。
  2.融资政策
  (5)凡“四新”支柱产业骨干企业,优先推荐在海内外股票上市融资,优先安排向国家申报(专项建设)企业债券,优先向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类开发性金融机构推荐其重大项目。
  (6)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和正确引导企业与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战略合作。建立政府、企业、银行三方联席会议制度,为企业融资提供平台。地方各级金融机构要把新支柱产业作为新的信贷投入点和利润增长点,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适当优惠。要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增加信贷额度和投放比例,实施贷款倾斜支持,在清算、汇兑、征信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7)深化城市商业银行、城信社、农信社等地方中小商业银行改革,推动其在国际市场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先进的金融业管理模式,增强对“四新”支柱产业的金融支持。
  (8)鼓励发展信托、融资租赁、抵押、典当、信用担保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省市县三级财政都要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出资为主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担保基金,支持“四新”支柱产业中小企业融资。
  (9)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支持企业利用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及各类基金解决融资问题。要抓住国家在我省进行全国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工作的机遇,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业,积极筹建晋商银行,鼓励发展各种民间借贷合作组织,鼓励民资合股组建支持地方产业发展的投资公司。
  3.财政政策
  (10)整合各部门产业发展资金并多方筹措资金,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四新”支柱产业链条的关键环节,用于购置先进生产、环保设备,开发新产品和技术改造。对把“四新”支柱产业作为接替产业和煤炭企业,可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给予重点支持。同时要用足国家规划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1)改善政府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模式,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统筹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投资项目的规划、资金筹措和项目审批,建立健全专家评议制、项目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审计监督,规范资金管理,加强项目稽察,完善制衡机制。
  4.技术创新政策
  (12)支持发展新支柱产业的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中心”。省科技三项经费优先支持企业的重大科研项目。鼓励大企业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给予配套经费支持。鼓励企业在煤化工、煤制油、煤层气和焦炉煤气的综合利用以及装备制造业、材料工业等领域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发并给予技术创新经费支持。
  (13)企业或个人以技术入股,技术持股比例可以提高到35%,若双方约定高于35%,从其约定。
  (14)新支柱产业的企业贷款用于新技术开发和成果产业化的,可在还款期内按贷款利息的40%用产业专项基金给予补贴;争取到担保机构为其新技术研发和成果产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按企业需交纳的担保费的40%给予补贴。
  5.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
  (15)对“四新”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和依法批准的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凡利用报废矿区土地发展循环经济和接替产业的要优先审批项目规划和用地计划。“四新”支柱产业建设项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可依法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允许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占补平衡”,调控供应土地。对“四新”支柱产业项目,国土部门在土地征用方面要简化程序,限时报批,提供优质服务。
  (16)矿产资源利用规划要体现向煤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工业倾斜政策。要通过优先安排矿产资源、建设用地等多种途径鼓励大型企业之间,特别是大型煤炭、焦化等企业与煤化工等企业合作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和循环利用。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发展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煤化工项目。
  6.城建、环保、物价政策
  (17)“四新”支柱产业企业、工业园区内生产性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8)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保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用于支持“四新”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园区内企业污染治理和环保产业。
  (19)物价部门要依据国家“差别电价”原则,积极向国家争取电价优惠,对煤化工、装备制造业、材料工业等“四新”支柱产业中特别鼓励发展的产品项目,且符合节水、节能、降耗、环保要求的要实行电价、水价优惠政策。并制定季节性价格,调节旅游景区客流,适当提高著名旅游景点门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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