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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二)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三)外国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与实施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406号)第五十条规定: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40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国际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共同条件
1、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3、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②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③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对有关国际道路运输法规、外事规定、机动车维修、货物装载、保管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4、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
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国际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非共同条件
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2、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外国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许可条件:取得国外有关部门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企业。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根据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有适当的数量限制。
(二)货物运输经营 :无数量限制。
(三)外国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无数量限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申请国际道路旅客、货物运输,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3、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4、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5、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
6、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7、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定期国际道路运输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提交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上岗资格证等。
(二)外国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2、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商业登记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明或营业注册副本;
3、由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4、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常驻人员的简历及照片。
六、申请书示范文本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