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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审批条件:
1. 符合政府投资范围;
2.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
3.符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4.符合本省区域布局;
5.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6.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取得生产许可证;
7.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8.符合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材料:
1. 建设项目属地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省属企业的报批函或请示;
2. 由具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
3、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4. 建设项目需取水的,需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5. 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时限: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资金平衡及上报省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