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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主管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在上海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外,均由市外资委及其授权的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审批。
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由市外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位于浦东新区内的,由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位于外高桥保税区内的由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限制乙类项目,需经市外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允许类项目,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局负责审批。
4.除上述第1、2、3项外的其他项目,由市外资委负责审批。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程序
1.编报项目建议书
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合资(合作)者,在了解合资(合作)者的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确定合作意向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写项目建议书,报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之日起的2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外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
2.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外投资者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就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有关的市场、资金、技术、工艺、设备、原材料(零部件)、选址、环保、劳动保护、消防、基础设施配套、销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报告。有困难的问题可提请审批机构协调解决。
3.报送合同、章程
中外投资者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可起草合同、章程。由中方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及其附件之日起的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办理企业代码
凭合同、章程批准文件,向市企事业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办公室申领企业代码。
5.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向审批机构申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审批机关在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在3日内,由市外资委及其授权的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和区、县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
6、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中外投资者在领取被批准证书之日起在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凡市外资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0日内签发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资(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程序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委托本市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
设立外资企业,参照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程序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适用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农林土特产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进出口货物另按海关关税条例规定交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中国境内工作人员薪金劳务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的地方所得税。另外,再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浦东新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2000年前免征地方所得税)。
在上海市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浦东新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上海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际上通常称为预提税,由支付单位扣缴)。其中提供的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转让的技术先进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应纳所得税率表
(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以前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工业品生产的销售收入、商业零售的收入、进口货物所支付的金额、交通运输和各种服务性业务的的收入,都应依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最低税率1.5%,最高的55%(不包括烟、酒)。
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在有关税收法律制订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我国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原来公布试行的工商统一税同时废止。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依照本规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五年,退还其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1.增值税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饲料、化肥、农药、农机等少数货物税率为13%。
2.消费税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种消费品应当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的征收实行两种办法:一种是从量定额(如汽车每升0.2元),一种是从价定率(如汽缸容量在2200毫升以内的小轿车税率为8%)。
3.营业税
在中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金融保险、建筑、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等业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3%或5%,其中娱乐业的税率为10%或15%。
(三)印花税
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购销、加工、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以及产权转移票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率最低为万分之零点五,最高为千分之一。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帐簿(不包括记载资金的帐簿)按件贴花,每件五元。
(四)城市房地产税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年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自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从建成或购置的月份起,免缴五年房产税。
(五)车船使用牌照税
外商投资企业拥有和使用的车辆,均应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六)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申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超过四千元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计算纳税。个人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二万元至五万元的部分依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五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附:契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阵雨赠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于;(五)房屋交换。
契税税率为3-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