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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3-27 16:15     点击:

沪府[2005]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更好地落实《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合理引导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优化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增强城市的服务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如下:

  一、降低准入门槛

  (一)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二)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入的现代服务行业和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影视剧制作发行、电影放映、书报刊与音像制品分销、体育经营等。积极发展多元投资合作办学,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建立高水准的高校,大力发展非学历培训。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兴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

  (三)简化连锁经营企业审批手续,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连锁企业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业务,可由总部向管理部门统一申请。对批准文件中明确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的,无需单独申报,可凭总部批准文件和其他企业登记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四)对浦东新区工商分局登记权限内的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办法。

  二、加快改革开放

  (五)对本市现代服务业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按照不同情况,予以享受本市国有企业重大资产重组、本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重组、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等相关政策。外资、民资在参与现代服务业企业的资产重组过程中,对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以及实施关闭、破产等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享受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参与现代服务业国有经济改制过程中,相关的产权交易费、房地产交易和变更手续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按规定实行减免政策。

  (六)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抓紧落实教育综合改革试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等相关政策,加快教育服务、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领域发展。加快对经营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改造,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经市政府批准转制的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从转制注册之日起,根据有关规定,享受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国有文化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医保定点资格;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试行医保购买专项医疗服务。

  (七)各区县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经认定对其购地建设、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相应的地价、房价或租金补贴。

  (八)加大本市推进“走出去”战略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本市有实力的各种所有制的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项目贷款贴息。调整优化本市地方外贸扶持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重点鼓励和支持服务贸易重大项目。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后可按规定予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开展服务外包出口,对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的服务外包出口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予以享受有关扶持出口型企业研发资金和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等优惠政策。

  三、推动技术创新

  (九)鼓励设计、创意、科技服务等服务业企业、研发机构以及产学研联合体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对其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予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支持服务产品研发,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实计入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可按照规定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对符合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要求的现代服务业领域的技术创新项目,可通过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支持,加速其产业化进程。

  四、聚焦重点领域

  (十二)发展金融服务业。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在“上海金融发展资金”中列出专项给予支持。支持和鼓励金融创新,对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创新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可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新增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交易手续费减征等优惠;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经市政府批准,可给予一定的补贴。

  (十三)支持现代物流发展。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其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运输、仓储等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国家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物流企业,按照规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在2004年至2008年期间,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40%。制订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扩大产品和服务的出口;对书报刊、影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动漫和网络游戏等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采取资助等方式予以支持。在2008年底前,文化企业对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五)对已脱钩改制的法律、会计、评估等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职工工资可参照劳动力市场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探索试行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办法。

  (十六)对从事数字内容产业研发和电子商务等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予以享受《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十七)对物流、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用地优先供应,确保项目落地。

  五、建设重点区域

  (十八)对黄浦江、苏州河现代服务业集聚带和延安路-世纪大道为轴线的上海商务走廊以及中心城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加快规划编制,严格控制住宅,支持商务楼宇建设。在严格控制集聚区建筑总量的前提下,对列入市重点推进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实行容积率整体平衡、局部调整的规划政策。对经认定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的重点地块,在确保轨道交通、世博园区等重大工程和经市政府认定的成片旧区改造重点项目拆迁指标后,安排拆迁计划指标;对重点地块中属重大工程和成片旧区改造等重点项目,在市建配套商品房源中统筹解决动迁房源。鼓励集聚区与轨道交通站点的联合开发、同步建设,优先支持集聚区内市政工程、公共交通配套建设。

  (十九)浦东新区可结合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以央行上海总部落户浦东为契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入驻浦东,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把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建成国家金融改革先行试验区和金融资源集聚高地。加快张江银行卡产业园区的金融信息服务产业基地建设。扩大浦东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对外开放试点,积极探索社会事业部分领域的体制改革。

  六、构筑人才高地

  (二十)对文化、金融、物流、港航、信息服务、会展等服务业领域,引进高层次、国际化和紧缺急需人才的,在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时,可按照要素计分办法,增加产业导向分值。

  (二十一)各区县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的跨国公司总部、研发机构、金融机构、投资公司、专业服务机构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高层管理人员,可视情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以优惠价格出租公寓,给引进的人员周转使用;做好引进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帮助解决其子女就学等。

  (二十二)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每年推出若干个现代服务业紧缺急需的职业培训项目和专业能力水平认证项目,对参加培训及考试的人员,经认定,可视情给予适当政府补贴。

  七、实施品牌战略

  (二十三)对新确认的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和出口名牌服务企业,分别由市、区县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十四)对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发展出口名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予以享受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的出口品牌发展资金的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名牌出口企业,质检部门优先予以免检,海关积极提供通关便利措施。

  (二十五)鼓励服务企业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为纽带,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和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八、营造发展环境

  (二十六)推动市、区县两级政策性担保公司,积极为现代服务业的小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贷款担保。鼓励各类风险投资基金向现代服务业领域投资。对经批准的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可按照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十七)鼓励服务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给予相应的技术支撑;加快制订相关服务标准,支持服务企业参与国际国内竞争。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政府统计、部门统计和行业统计互为补充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健全服务业发展的信息发布制度。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政府部门在就业、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等公共服务中应用信用信息,引导和培育征信产品市场,促进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的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个人和企业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加快信用制度建设。

  (二十八)在政府价格管理中,引导服务业实行差别化收费,体现优质优价,促进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继续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优化本市电价结构,按照国家电价改革的要求,逐步缩小服务业与一般工业电价的差价,最终实现价格并轨。率先在本市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改革试点。

  (二十九)设立市、区县两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引导资金的配套,以及支持本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信息化改造传统服务业、服务业发展的公共平台、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等重点项目建设和贷款贴息,以吸引社会各类资金投入现代服务业。

  (三十)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推进行业发展的责任主体,进一步推进管办分离,使这些部门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从管理所属单位向服务全行业转变。建立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制度,把服务业发展作为考核本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本政策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政策意见,抓紧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意见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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