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会首页 城市索引 中国城市 本市首页 城市概况 投资上海 旅游指南 生活指南 地图向导
  Hot 城市热点  
  小绍兴白斩鸡
  鲁迅故居――鲁迅墓――多伦路文...
  人民广场――上海大剧院――上海...
  豫园――沉香阁――老城隍庙――...
  东邪西毒之生煎VS小笼
  经典上海小吃扫盲班
  那纹丝不乱的一碗上海面
  Friendship 友好城市  
  Guide 办事指南  
  上海市屠宰税征收办法
  上海市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
  上海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收办...
  申请领购发票
  税务登记年检
  纳税申报
  定期定额管理
  Traffic 交通指南  
  · 公路运输概况
  · 港口及水路运输概况
  · 铁路建设概况
  · 民用航空运输概况
  · 上海公交车概况
  · 上海出租车概况
  · 上海地铁概况
当前位置: 城市索引 > 中国城市 > 上海 > 上海市 > 投资上海 > 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保税区及保税物流园区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保税区及保税物流园区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3-27 16:15     点击:

(商资字[2005]7620057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直属海关:

 

  为切实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完善对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的贸易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取得贸易权、申请分销权。取得上述权限的企业和个人,可依法与境内区外企业和个人(包括未取得贸易权的企业和个人)开展贸易活动。取得分销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在国内从事分销活动。

  二、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境内区外销售产品,以及从境内区外采购产品,应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外汇和税收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区内企业以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将货物分销至境内区外的,以区内企业的名义办理报关及外汇核销等手续;区外企业和个人向区内企业和个人购买货物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及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的属于《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的纺织品,海关不验核许可证,待上述货物实际离境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口至需实行纺织品临时出口管理的国家或地区的,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三、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的设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内任何企业均不得在国家禁止投资的领域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四、对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内各类企业的税收、海关监管、外汇管理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

                  2005713

热点推荐  
  上海市简介
Copyright © 2008 cifca.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国际友好城市联合会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京ICP证050181号 备案序号:京ICP证050181号
服务电话:(+8610)65060955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下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