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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公告2007年第71号《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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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3-27 16: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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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如下: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具体操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银行办理该项业务时,应严格审查企业资信,有效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银 监 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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