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州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推进“三个转变”,鼓励投资,发展民营经济,推进我县跨越式发展,实现创建四川民族地区模范县的目标,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投资领域及投资经营优惠
第二条 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的领域,都对民营资本开放。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投资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及传统产业的改造,参与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积极支持和推进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入电信、公共信息网络、教育、卫生、体育、文化、旅游等领域。
第三条 投资者可采取货币投资、实物投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投资、科技入股等多种形式进行投资,投资方式不加任何限制。
第四条 放开注册资本限制条件,允许新设立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注入,限期补足。
在注册资金上,市(州)以上有关部门认可的商标技术 、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后可充抵注册资本金以技术成果做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放宽到30%,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不受比例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和合同中约定。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畜产品加工型,扶贫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制企业,其非关键条件在一年内可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管理。
第五条 鼓励各企业相互参股、并购、通过参股、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有关债务清偿、职工安置、土地使用、税费解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一视同仁予以兑现。
第三章 鼓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
第六条 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凭劳动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造业、娱乐业及广告业、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可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优惠政策,在办理有关证照时,减半收取证照办理费用;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费用。
第七条 凡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网吧、氧吧)外,自工商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第八条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娱乐业、广告业、网吧、氧吧外),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除外)。当年新招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占30%以下的,但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