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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指南——鼓励政策
发布日期:2008-03-05 11:05     点击:

  税收优惠
  (1)所得税
  A 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技术先进性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性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占企业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继续减半征税。
  在沿海经济开放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税。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
  外商投资兴建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执行完国家规定的免、减税收优惠后,经企业申请,同级政府批准,在5年内将征收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实现先征收后返还给企业的优惠政策。
  B 地方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至10年。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
  ―—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水产养殖等开发经营的企业;
  ―—在省内贫困山区县举办的生产性企业。
  产品出口企业在上述减免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继续减半缴纳;先进技术企业在上述减免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减免税期满后,按以下税率征税。

 
 
企业所得税
地方所得税
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性企业
15%
1.5%
沿海经济开放区生产性企业
24%
2.4%
其他企业
30%
3.0%

  外商投资兴建的农业综合开发、创汇农业以及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对企业所缴纳的地方所得税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给企业的优惠政策。
  凡在国家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以外的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免缴地方所得税。
  C 个人所得税
  在外商投资企业任职的外籍人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超出四千元以上部分为应税个人所得,依下列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对符合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条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利用外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属于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外加工装配出口的货物及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生产环节中已征收增值税的,报关出口后按规定予以退税。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办理退税手续。
  (3)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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