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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08-04-11 18:08     点击:
2007-9-3 10:44:00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下称“各机电办”)应当向机电产品进口申请人(下称“申请人”)免费提供《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样本,申请人也可从中国国际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下载。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机电产品进口申请,但须出具委托函。
  第二条 各机电办应将签发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公示内容见附件),各机电办可参照附件制定具体的公示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各机电办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条 各机电办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进口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四条 各机电办对申请人提出的进口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进口的机电产品不需要取得进口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进口产品不属于机电办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电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进口申请。
  各机电办对受理的以书面形式提交的进口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电办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节 审查与签发
  第五条 机电办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电办能够当场签发进口许可证的,应当当场签发。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六条 对于应当先经地区、部门机电办审查后报国家机电办签发的申请,地区、部门机电办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电子数据报送国家机电办,为加快办理速度,可由申请人将书面申请材料直接报国家机电办。
  第七条 各机电办对进口申请审查后,除当场签发进口许可证的外,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签发进口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人的进口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机电办应当准予进口。如不同意进口,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进口的,机电办可不予办理。     
  

  第三节 变  更
  第十条 申请人要求变更进口许可证项目的,可向机电办提出申请;符合变更条件的,机电办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节 费  用
  第十一条 各机电办签发许可证及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五节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国家机电办可对各地区、各部门机电办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纠正各地区、各部门机电办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各机电办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申请人进口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时应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相关人员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签发决定的地区、部门机电办或者国家机电办,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进口许可: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签发进口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签发进口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签发进口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进口许可证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进口许可证的。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机电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进口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进口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进口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进口申请或者不准予进口的理由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进口或越权准于进口的。
  第十七条 机电办人员办理进口审查、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实施进口审查时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要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办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公示内容》
附件:办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公示内容
  一、有关规定
  1、对外贸易法
  2、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3、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4、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目录
  5、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6、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与办理进口许可工作的衔接问题的通知
  7、关于加强计量器具进口管理的通知
8、关于印发《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9、其他有关规定
  二、申请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所需材料
  1、机电产品进口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详细写明企业的基本情况,进口理由);
  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两份(国家机电办审批的产品须报一式三份,如有附表须提供相应份数);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委托其他人办理进口申请的应提供委托书;
  5、下列产品的进口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投资项目项下产品的进口须提交该项目的批复复印件、施工单位承包工程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船舶类:交通部水运证明复印件(运输企业);
  3)光盘生产设备: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关于引进光盘生产线的批复复印件;光盘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口光盘生产设备的设备清单(由用户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开具,并将清单交到(或传真)到国家机电办才可开始办理);
  4)烟草加工设备: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初审转报;
  5)移动通信设备: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该产品的型号核准证书复印件;
  6)无线广播发射设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核准意见;国家无线电管理局的核准意见(办理过程:由用户或委托人先持申请表到上述两个部门核准,在申请表的备注栏加盖两个部门的公章或批注核准意见);
  7)用于销售的货车、大客车:国外制造商授权销售证明;
  8)用于生产配套的汽车关键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9)旧机电产品:备案联系单;设备检测说明(旧船舶类除外)
  下列旧机电产品另须提供的材料:
  旧胶印机: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复印件;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新闻出版署意见反馈函;(办理程序:由进口用户或委托人持申请表、申请报告及上述书面材料到国家机电办开具征求意见函,送交新闻出版署征求意见,待意见返回后,国家机电办根据反馈意见开始办理。在用户或委托人取证时,须提供国家质检签发的旧机电产品备案联系单);
  旧船舶类:交通部水运证明或交通部办公厅批复复印件;旧船舶技术评定书(原件两份);
  旧机械设备类: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复印件;
  6、按有关规定须提供的材料。
  三、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及签发程序
  1、申请人向机电办提交申请材料,并报送电子数据;
  2、机电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的申请,出具书面的受理凭证;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存在问题的,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对于应当先经地区、部门机电办审查后报国家机电办签发的申请,地区、部门机电办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电子数据报国家机电办,为加快办理速度,可由申请人将书面申请材料直接报国家机电办;
  5、各机电办对进口申请审查后,除可当场签发进口许可证的外,在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签发进口许可证;
  6、申请人凭有关身份证明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委托其他人代为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被委托人凭委托函及本人有关身份证明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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