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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一般征税手续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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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3-12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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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款缴纳及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又称纳税义务人)负有纳税义务,应凭海关填发的《税款缴纳证》通过银行缴纳其进出口货物的应付税款。 1.征税地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并交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 2.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是最后缴款日的顺延一天),持《税款缴纳证》到银行缴纳税款。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二、关税、避口环节税的退税反办理程序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纳税后发现海关多征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多征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手续,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退税的范围如下: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完税后发现货物短缺,经海关审查认可 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而申报退关,经海关审查属实的; 4.进口货物在完税之后、放行之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海关查明情况属实的,可酌情减免进口税: (1)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因保管不慎而造成的; 5.按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在进口时已予征税,事后发现,经海关审查属实的。 对纳税人因海关溢征、或者按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申请退还增值税时,所出具增值税纳税凭证已加盖税务机关抵扣印章的,不予退税。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纳税义务人在缴纳税款后发现海关多征税的,应向原征税海关递交退税申请书,提出退税申请。所需交验的单证: (1)退税申请书; (2)税款缴纳证或减免税证明(正本); (3)其他有关资料(如商检证明、化验报告、结汇凭证、外汇核销证明等)。 2.原征税海关受理并对申请材料审核。 3.对符合退税规定的,由征税海关向纳税义务人发放《收入退还书》,企业凭此向银行办理退税手续。 国家对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列名国内投资项目,只要在批准用汇额度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之列,给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待遇。 以上设备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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