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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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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3-13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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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抵押权人是外资银行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二、企业可以下列动产办理抵押物登记 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企业的设备; (二)企业的原辅材料; (三)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 (四)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企业动产抵押后,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三、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企业抵押物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全部); (三)抵押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抵押合同双方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五)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抵押权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六)抵押物的存放状况资料(清单)、所有权凭证,政府授权工商部门办理房地产,有关建筑物抵押登记的,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七)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还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1、海关监管货物应提供海关许可证明; 2、共有财产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材料; 3、以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须提交已告知各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证明; 4、国有企业以关健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设定抵押的,须提交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的批准文件; 5、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财产须提交董事会批准文件或已对抵押作出规定的章程(抵押期限必须在章程规定的合作期限内,下同); 6、股份制企业的财产须提交股东会议批准的决议或已对抵押作出规定的企业章程; 7、其它企业的财产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有权设立抵押以及设定抵押权限的证明文件。 (八)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所; (二)申请抵押物登记的原因;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等; (四)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五)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担保的范围; (八)登记机关; (九)申请人; (十)申请日期。 五、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登记机关受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和审查程序: 登记机关收齐登记申请材料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发给《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编号、日期,加盖登记专用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以登记,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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