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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显示屏广告
发布日期:2008-03-13 10:08     点击:
(一)申请设置广告显示屏,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的广告经营资格;
2、设置地点在户外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及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3、具有熟悉广告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专职审查人员。
(二)申请办理广告显示屏审批,应当在设置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交验下列证明文件:
1、经原登记机关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或副本)及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场地使用协议;
5、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广告显示屏主办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7、经营单位负责人情况证明;
8、专职审查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证明文件齐备后方予受理,并于十五个有效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答复,证明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经补充材料修改后重新申报的,以重新受理日期开始计算受理工作日。
(四)凡在户外设置广告的,应当同时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五)广告显示屏一般不得播放非广告信息:
有特殊需要播放新闻信息的,需经所在地省级新闻主管部门批准,并只限于播放国家通讯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发布的和省级以上党委机关报登载的新闻,不得播发其他来源的新闻信息。
有特殊需要播放其他非广告信息的,须分别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播放文艺类节目,只限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音乐电视和旅游风光片,不得播放电影、电视剧等有情节的文艺节目。
(六)广告显示屏经营单位持上述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负责批准设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广告显示屏特殊信息准播证》后,方可播出上述非广告信息。
(七)广告显示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需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对播放的内容存档一年以上。
(八)广告显示屏播放的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播放新闻、文艺类节目的,应当同时将信息目录、信息提要、播出时间、信息来源等内容,经专职审查人员签字后,报负责日常监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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