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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年检
审批机构:民政局社团处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书等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办理程序:
(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出年检公告和通知
(二)社会团体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承办人进行审查和审核
(四)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检结论
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资料示范文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并附财务会计报告
(三)《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
投诉方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纪检监察室投诉。
监督电话: 0951-591587 传真号码: 0951-5915587
通信地址: 宁夏民政厅纪检监察室 邮政编码:750001
电子邮箱:
接待投诉时间:正常上班时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或国家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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