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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初审和年审
审批机构:发改委产业政策处
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第40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办理条件:(一)在2010年以前,对在我区范围内投资的,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的70%的内资企业,实行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在2010年以前,对在我区范围内投资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五大类基础产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后减半执行。
办理程序:(一)由企业按税源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开发区或区县发改委提出申请,每月月初由开发区或区县发改委向市发改委集中上报一次;(二)每月中旬由市发改委集中对接到的企业申请资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系列文件进行初审确认,每月下旬由市发改委向省发改委提出确认报告;(三)由省发改委复审核实后出具《国家鼓励类目录企业确认函》。
办理期限:每月下旬集中向区发改委上报一次。
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资料示范文本:(一)企业申请报告;(二)西安市“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申报税收优惠确认登记表;(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设立的文件和许可证;(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六)税务登记证;(七)开户许可证;(八)申请确认企业上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并证明享受优惠政策的产业收入在企业总收入中占70%以上。
投诉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
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纪检监察室投诉。
监督电话: 0951-5017116 传真号码:0951-5017116
通信地址:银川市解放西街361号,自治区政府大楼9楼区
发改委纪检监察室
邮政编码: 750001 电子邮箱: nxdrcweb@nx.cei.gov.cn
接待投诉时间:星一至星五正常上班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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