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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
审批机构: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承办人:李灵 潘永春 负责人:孙晓军
审批依据:
办理条件: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
登记。
参保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
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
日起30日内,应依法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
变更登记:缴费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 发生变更时,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应依法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 单位名称;
(2) 住所;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 单位类型;
(5)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 主管部门;
(7) 隶属关系;
(8) 开户银行帐号等。
注销登记: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程序:1、参保单位申请。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证。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或变更参保单位信息
数据库。
办理期限:自申报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资料示范文本:1、参保单位填写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或《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1-2)、《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3))(样表及填表方法:详见2003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编写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用手册》第299页至第390页。下同)。
2、参保单位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变更证明及注销证明。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
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单位职工花名册及上月度职工工资
发放表。
5、参保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及缴费基数。
6、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应提供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