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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务注销登记
审批机构: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审批依据:
(1)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的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2002.10.15)
(4)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2002.10.15)
(5)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2002.10.15)
办理条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需要注销其税务登记手续的
办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系统业务规程》规定的流程办理
办理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资料示范文本: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 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领购地税发票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发票缴销登记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发票。
投诉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
政务信息公开的,可以向本机关纪检组监察室投诉。
监督电话:0951—5695050
传真号码:0951—5695049
通信地址:银川市北京中路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邮政编码:750002
电子信箱:
接待投诉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3: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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