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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08-02-28 11:00     点击: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县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县域经济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如下: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县内外投资者在长岭县域内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第二条投资生产加工型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外,实行登记制,允许试经营1年。

  第三条生产加工型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由县里解决60%;投资额增加100万元提高5个百分点,一般不超过80%;对一次性投资额超亿元的可实行零地价。

  第四条按国家规定,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的工业项目,从用地之日起4年所缴土地租金地方留用部分等额用于扶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人民币的工业项目,从用地之日起5年所缴土地租金地方留用部分等额用于扶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的工业项目具体事宜另议。

  第五条凡投资者对长岭县矿产资源(油母页岩、硅沙、草炭土、矿泉水、膨润土)进行开发经营,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缴纳的资源税县级留用部分,由政府返还给企业。

  第六条对兴办生产加工型和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用部分,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的开发。

  第七条对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第六条政策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55%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投资生产加工型企业,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人防结建费、房屋权属登记费、土地登记费、城市占道管理费、绿化费、水增容费、消防设施建设费、水资源补偿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其它未提及的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九条由引资部门负责为投资者办理项目开工手续。县里各主要职能部门要严格按承诺制度联合办公,集中审理,限期办结,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

  第十条引进新建的资源深加工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和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产当年(下同)实缴税金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实缴税金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年实缴税金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对投资企业及企业法人实行保护。确需检查企业时,必须到县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办公室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县里给企业法人发放“绿色通行卡”。

  第十二条对特殊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处理,给予投资者全国最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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