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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政策规定
发布日期:2008-04-11 16:01     点击:

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的生产性外企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长春、珲春生产性外企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外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外企、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林牧业的外企享受减免税政策期满后,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外企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经税务局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外企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外企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企产品出口企业,在免减税后,当年出口额达当年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企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企,经营期不少于5年,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

 

外企及外国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的所得弥补,可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超5年。

 

外企经营期10年以上,获利年度起免征10年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当年出口达当年产品销售额50%以上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现有外省的外企在我省再投资、外资比例达25%以上享受外企待遇。

 

独资或合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项目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十五”期间,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暂缓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

 

外商投资农牧渔业项目,以租用方式取得的生产用地,前5年免交土地租金,第6-10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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