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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及费用征缴须知
发布日期:2008-02-28 13:02     点击:

  一、每月1—25日征收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的,月末仍未到帐的,从下月1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二、当年参加工作或从外地调转未满一年参保人员,按实际月份的工资总额的月均值申报上年度的工资总额;市内调动人员按原单位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申报;当年退休人员按批准的月退休金乘以12做为上年度退休金总额。

  三、年度缴费基数申报采取报盘形式,办理申报时须提供本单位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工资发放表、人员名册原件及复印件。当年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的应做情况说明。

  四、省医保局对单位申报工资总额进行审核后,于每年3月份变更缴费基数(征收4月份医保费)。未申报的,按照上年工资总额的110%核定当年缴费基数。

  申报时间:每年1月1日至2月10日

  办理窗口: 征缴在4、5、6、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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