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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门诊特殊疾病须知
发布日期:2008-02-28 13:01     点击:

  一、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抗结核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持相关资料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手续。

  二、办理门诊特殊疾病需填报《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并提供选定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包括诊疗计划)、近期住院的病历复印件、两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省医保局费用结算办理申请手续。

  三、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自核准后的次日起生效,申请手续两年有效,每两年办理一次复审。

  四、特殊疾病实行定点医疗制度,特殊疾病患者可在省医保局特殊疾病定点医院范围内自主选择一所医院进行门诊治疗,一经选定年度内不得变更。

  办理时间:工作日

  办理窗口:费用结算部9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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