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地急诊赴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在急诊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医生诊断证明办理登记手续,经省医保局核准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准予报销。
二、因公出差、法定探亲假探亲期间急诊住院治疗的,应在急诊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单位证明办理登记手续,经省省医保局核准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准予报销。
三、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当转回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办理窗口:费用结算部9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