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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急诊登记须知
发布日期:2008-02-28 13:00     点击:

  一、本地急诊赴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在急诊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医生诊断证明办理登记手续,经省医保局核准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准予报销。

  二、因公出差、法定探亲假探亲期间急诊住院治疗的,应在急诊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单位证明办理登记手续,经省省医保局核准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准予报销。

  三、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当转回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办理窗口:费用结算部9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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