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市内省及省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专家会诊仍无法确诊的疾病和无条件治疗的疾病,参保患者可以申请转外就医。
二、参保患者需要转外诊疗的,应由定点医院科副主任医师提出意见,经专家会诊、医疗机构医保科(室)审核后,到省医保局办理核准手续。
三、转出患者须在审批时限和金额内进行诊疗,超时限或金额的,须持医院开具的病情治疗意见办理延期或增加费用额度手续,审批时限最长不超过90天。
办理窗口:费用结算部9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