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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一、必须具备条件:
(一)分立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二)分立形式:企业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采取解散分立的,原企业解散办理注销登记,并设立两个以上的新企业。
(三)分立后的注册资本: 分立后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企业的注册资本额。
二、需提供的材料:
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3)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
(4)因企业分立而拟存续企业和新设企业所涉及的各方投资者签订的企业分立协议(加盖分立各 方股东公章,自然人投资者签字);
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分立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B、分立后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C、分立形式;
D、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企业财产的分割方案;
E、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企业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F、职工安置办法;
G、违约责任; H、解决争议的方式; I、签约日期、地点;
J、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登载的三次公告的报样(详述分立情况及分立后存续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6)分立后存续企业合同、章程或合同章程修改协议;(7)企业的债权人名单;
(8)分立后企业的验资报告;(9)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10)因分立而应注销的企业的注销证明;(11)《指定(委托)书》;
(12)因分立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注:1、因分立而新设企业除提交上述(2)、(3)、(4)、(5)、(6)、(7)、(8)、(9)、(10)、(11)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合同、章程、《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及其他有关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股东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责任部门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事地点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方式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东三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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