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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高新土地及涉外税收政策
发布日期:2008-04-11 18:29     点击: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国、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经济组织与个人(以下简称外商)来我市投资,促进株洲的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土地使用

  第一条 按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向外商依法有偿出让本市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开始成本、土地效益、地段优劣、使用年限和用途,分为4 大类型6个等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价。凡在本市投资兴建工业设施和兴办第三产业用地,均按土地评估价格优惠15%,在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工业设施和兴办第三产业用地,按土地评估价格优惠20%。其中,经省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则按土地评估价格优惠25%。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和其他用地为40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如需续期,受让人在期满前进个月内应提出续期申请,经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缴纳出让金后可继续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分别给予地价优惠:

  (一)成片开发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按土地价格优惠35%;

  (二)利用荒山荒地,用于旅游、商业、工业的,按土地评估价格优惠30%;

  (三)利用荒山荒地,兴建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产品出口型、技术先进型企业,按土地评估价格优惠30%;

  第五条 受让人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一次性付清出让金的再优惠 5%。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允许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于50%,1年内付清70%的允许不计息,对超过1年付款部分,按规2.5%计收月息,最长不超过3年付清。

  对已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减免40%的市政建设配套费,一般企业减免20%的市政建设配套费。

  第六条 受让人支出让金后即可进行土地开发和使用,付清全部款项即可取得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条件,也可折股投资。

  第七条 对下列外商企业生产经营所租赁的土地、场地,可予减免相关费用:

  (一)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免征土地使用费5年。

  (二)举办开发性农业、牧业企业,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8年。

  (三)获市级(含市级)以上年度外商投资先进企业,免缴该年度土地使用费。

  第八条 对在本市购买房屋办企业或居住3个月以上的外商,由公安部门发给暂住证或居留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对外商购买商品住宅房60至90平方米以内者和 90平方米以上者,可为其国内农村的1名和2名近亲解决“农转非”。

  二、涉外税收

  第九条 凡在本市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为30%。

  (一)对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缴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产品出口企业按本条(一)款规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70% 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先进型企业按本条(一)款规定免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本条(一)款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期满后,经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对再投资扩建,开办产品出口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缴纳年得税的60%税款。

  第十一条 在增值税上给予优惠:

  (一)新办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是起,头2年由同级财政部门退回该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

  (二)新办产品出口企、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头2年执行(一)款规定,后3年由同级财政部门退回该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税款先征后返还部分每年结算一次,由招商部考核,财政、税务部门确认,财政部门返还。

  • 稿源:株洲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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