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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08-04-11 18:29     点击:

  中共冷水江市委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冷发〔2007〕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权责一致;

  (二)重点治理与全面深化相结合;

  (三)标本兼治,依法治理。

  第四条 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领导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市政府办事服务中心和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优化办)为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综合主管部门,授予相应的调查通报权、交办督办权和协调决策权。市政府办事服务中心(优化办)发出的通报,比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发出的通报执行。

  第二章 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第五条 实行“三零”制度。即“零成本”服务制度、“零过错”管理制度和“零投诉”监督制度。

  “零成本”服务是指市内各职能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中,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确保行政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不合理成本为零。

  “零过错”管理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从事经营和其它活动,不受非法干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态度、能力、水平等原因引起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争议,应视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过错。

  “零投诉”监督是指通过有关机关受理投诉、查证事实和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以促进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实现应受追究责任的投诉率为零。

  第六条 “三零”制度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政务公开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范行政审批和服务行为;

  (二)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严格遵循“一门受理、窗口运作、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规定,为相对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加大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力度,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解释相关政策,指导、教育和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生产经营; 建立违法行为登记制度,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四)落实同城一家检查制度。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问题或同一事项的执法检查,上级机关已实施检查的,本级不再重复检查;本级已实施检查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机关;本级机关所属站所、股室不得重复检查;本级不同机关或部门均有检查权的,实行谁先查谁负责,并由先查机关将检查情况及处理决定抄送其它机关或部门,其它机关或部门不再重复检查;

  (五)除处置突发事件、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执法外,进入企业检查必须先报市政府办事服务中心(优化办)备案,并在企业持有的《冷水江市行政机关检查与收费登记本》上如实登记;

  (六)在企业(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过程中,提供跟踪服务,积极协调处理矛盾,避免给企业(项目)造成损失或引发群体性上访;

  (七)服从市政府办事服务中心(优化办)协调,按要求参加有关会议,及时办结交办、督办事项。

  第七条 “三零”制度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严禁只收费而不提供服务或只提供部分服务;严禁将应当自愿接受的有偿服务变成强制性有偿服务;

  (二)严禁强制参加学会、协会;严禁强拉广告、赞助;严禁强制征订除党报党刊以外的报刊杂志;

  (三)严禁未经市政府办事服务中心(优化办)审核同意,举办面向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培训班;

  (四)严禁违反法定义务,不履行职责,互不配合、推诿扯皮;

  (五)严禁执法方式简单粗暴;严禁在执法和服务中训斥、谩骂当事人;

  (六)严禁搭车收费、变相收费、重复收费、重复罚没;严禁对已明令取消的项目继续收费;严禁违反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收费,以及其它形式的“三乱”行为;

  (七)严禁索、拿、卡、要,到管理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无偿或变相占用财物;严禁接受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和参加当事人、请托人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借检查之机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向管理服务对象推销产品、推荐用工;

  (八)严禁对举报投诉人打击报复;

  (九)严禁设置障碍干扰、阻碍查办投诉案件。

  第八条 凡书面投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三零制度”,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投诉举报人200—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奖励费用由被举报单位承担。凡因行政效能低下被新闻媒体曝光、上级督办或被示范企业、绿卡企业投诉,经初步查实的,按第二十一条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实行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市内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行政审批,进入市政府办事服务中心(优化办)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由挂点市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有关工作要求列入对相关单位优化环境的考核范围;一般项目按市政府办事服务中心(优化办)联合审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优化企业周边环境

  第十条 市委政法委为治理企业周边环境的主管部门,市政府办事服务中心(优化办)为配合部门,负责受理投诉,协调、督促、指导各单位及时解决企业周边矛盾。

  第十一条 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和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企业和建设项目负总责,及时排查和化解企业周边矛盾。

  第十二条 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度。市经济工作局(民营办)为全市民营企业的综合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为归口的企业和建设项目服务。

  第十三条 实行挂点联系制度。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在建设期间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挂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重点项目,在建设期间由市级领导挂点。并相应成立协调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法律宣传和服务力度,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表达诉求。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害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暴力犯罪和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各类“霸头”,坚持露头就打,快查快结、快侦快破。

  第十五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生产、诚信经营、照章纳税,自觉维护职工和周边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实行“绿卡”制度。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规模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向市政府办事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市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为其负责人发放“绿卡”。持卡人除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已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充分的参政议政权利。持卡人可出席(列席)全市性的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可以及时约见市领导(因特殊情况领导不能及时约见,由被约见的市领导主动约见持卡人),可以查阅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文件;

  (二)高度的民主监督权利。持卡人有权参加全市性的社会化评议活动,有权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向政府部门负责人提出咨询,有权举报投诉,并要求就举报投诉事项进行专项督查和处理;

  (三)广泛的生活保障权利。持卡人的生活习惯得到保障,未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任何职能部门不得随意查处,持卡人的子女享有择校权,不得加收费用,其生活车辆免收本市范围内的过桥过路费,除严重违法和交通肇事外,不得扣车扣人。

  第十七条 实行社会化评议制度。社会化评议一年一次。参评人员从市级领导、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代表、社会知名人士中产生。对考核结果位列前三名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位列最后三名的单位通报批评,其主要负责人予以组织处理。属垂直管理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落实处理。具体方案另行制定,由市政府办事服务中心(优化办)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实行年度考评制度。由市政府办事服务中心(优化办)制定考评细则,对全市市直机关单位、垂直管理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优化环境工作年度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列入全市年度岗位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未构成犯罪的,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诫勉谈话、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待岗、停职;

  (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二十条 对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政府办事服务中心(优化办)对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第七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市政府办事服务中心(优化办)责成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待岗、停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纪委(监察局)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

  (一)违反第七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

  (二)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应予追究情形的;

  (三)拒不承认错误的;

  (四)其它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出现意外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过错情形发生的。

  第二十四条 凡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影响和妨碍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人应该在一定场合,采取一定方式赔礼道歉,挽回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过错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中共冷水江市委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问题的规定》(冷发〔2004〕10号)、《中共冷水江市委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冷水江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三零”制度〉的通知》(冷发〔2005〕8号)、《中共冷水江市委办公室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冷水江市“绿卡”制度〉的通知》(冷办发〔2006〕1号)、《中共冷水江市委办公室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冷水江市行政执法检查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冷办发〔2006〕2号)。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共冷水江市委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

  2007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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