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政府对发展加工贸易的建设用地,要在地价和税费上给予优惠。对加工贸易发展较快的地市,有关部门要在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展销会摊位,积税仓库、保税工厂审批和合同备案金额、核发《登记手册》以及办理"免税证明"、保证金台帐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2、凡进出口企业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所获得的工缴费免徵增值税。
3、企业通过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产生的利润,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按净利润的3%提取奖金。
4、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以满足生产复出口为前提条件,因故不能出口的加工装配的成品,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报海关许可,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和依法纳税后,可在国内销售。
5、加工贸易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时,如有剩余料件,可申请转入同性质的加工合同项下继续加工,免办台帐手续。
6、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保税结转业务时,在长沙关区的,统一在转出地海关保税部门办理结转手续;在转至九龙海关关区的,经商九龙海关同意,统一在九龙海关办理结转手续。转至其他海关的,由长沙海关负责协调办理。
7、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海关将优先批准设立保税工厂;需进口大宗原料的,可向海关申请建立"备料加工保税仓库",享受暂缓缴纳进口税和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及分批输出库调拔,加工出口核销手续等优惠。
8、外贸企业进口大宗原材料进行备料加工,在未明确加工企业或未订明出口合同时,允许其先不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先不按比例徵税,将进口料件存入海关指定的备料保税仓库,待确定加工企业或签订出口合同后,再办理专供出口手册、银行台帐手续和按比例徵和按比例徵免税。
9、外贸企业签订的同一加工贸易合同,其进口料件安排在两安以上工厂加工生产的,若分属长沙海关和其下属关、办管辖的,可统一在长沙海关办理备案、台帐手续;若均分属下属关、办管辖的,可就近选择加工厂所在地海关机构办理备案、台帐手续。
10、外贸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中,外商提供的辅料无论金额大小,凡所用辅料价值占出口成品价值20%以下的,其加工制成品允许按一般贸易报关出口。
11、有关部门对于加工贸易企业的交通运输、能源供应等,应给予优先保证,银行要给予优先贷款。
12、发展加工贸易产业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鼓励发展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和全工序配套生产的项目。
13、对手续齐全的加工贸易合同,有关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长沙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手续。
另外,在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的郴州,经湖南省政府批准已建立了五家"三来一补"加工基地,在基地内另外还可享受一些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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