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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河、跨河、拦河建筑物通航技术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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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3-05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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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跨河、拦河建筑物通航技术条件 |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第7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91]交工字604号);3.《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0年省人大公告第33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标准》。 收费依据:不收费。 对象: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时限:15个工作日。 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1.拟建桥梁所在航道为河床稳定,水深充裕,水流条件良好平顺河段,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1)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通航孔数及其布置原则意见;(2)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3)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4)桥位方案平面图;(5)桥位所在河段洪、中、枯三纵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6)桥型方案比较图;(7)通航保障方案及桥区河段航标,航行安全设施及维护管理安排原则意见。2.拟建桥梁在1000吨级航道上,或在航道条件不稳定、流速大于2.5m/s、水流偏角大于5°等不能完全满足国家《内河通航标准》规定各项要求的航道上,必须提交《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 (二)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岗位责任人:省航务局航道处航政管理专干(电话:0731-4883849)。 (四)岗位职责权限:1.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2.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标准:1.拟建桥梁符合国家《内河通航标准》的各项要求;2.桥位所在河段洪、中、枯三纵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其测图范围和测次应满足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3.桥位比尺和范围应满足河床演变和通航水流条件分析的要求。 (二)岗位责任人:局航道处主任。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1.全面审核申办材料,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不予核准,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受理人员; 2.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到拟建桥梁所在河段实地查验(必须2人以上),对审核条件逐一查实。凡实地查验结果达不到审核标准的,不予核准,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受理人员; 3.实地查验结果和申办材料均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 (四)时限:6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查勘报告进行审定。2.同意审核意见的,由分管局长在审批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加盖审批章后,转交受理人员。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上,转交受理人员。 (四)时限:6个工作日。 四、告知、发证、归档 (一)标准:1.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及时、准确;2.制发行政许可文书,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4.未通过审定批准的申请材料及时、完整退还申请人,手续齐全。 (二)岗位责任人:局航道管理处航标管理专干。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进行告知。2.对通过审定的,制发批准文书交付申办人,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3.对未通过审定的,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4.登录计算机台帐,并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 (四)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本单位制定的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4883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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