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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经济开发区大兴工业园投资兴业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08-04-11 18:1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市内外客商来洪湖经济开发区大兴工业园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所有到洪湖经济开发区大兴工业园投资的市内外客商。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三条 园区内的地价,实行财政补贴,降低土地出让价格,所有生产性项目,其土地出让价(除耕地占用税、契税外)为每亩3万元。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额每递增1000万元配送10亩土地。
  第三章 奖励政策
  第五条 凡在园区落户的工业企业,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奖励优惠,所有奖励均当年兑现。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企业,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2年内全额奖给企业。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3年内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第1至3年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第4至5年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
  (三)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
  第六条 园区内新办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均可享受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企业,3年内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3年内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40%予以奖励。
  第四章 收费政策
  第七条 凡在园区落户的企业报建工业项目的规费,市级技术服务性收费按成本收取,市级行政性规费一律免征。须经行政许可的生产项目,严格按市政府法制办编发的《行政许可项目手册》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市级行政性规费按最低标准的20%收取;非生产性设施建设,其市级行政性规费一律按最低标准的40%收取。
  第五章 服务承诺
  第八条 园区实行项目服务代理制。由园区管委会根据投资者申请,负责代办项目所需的各种报批、检测、认定等手续,并按限时承诺办理到位。
  第九条 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凡需到企业进行检查的,必须向园区管委会报告,不经许可,任何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进入。
  第十条 依法保障客商人身和财产安全,对敲诈勒索、哄抢企业财物和其它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必须及时立案查处,实行先赔后查。
  第十一条 对园区内的企业,实行市领导定点联系制度,进行跟踪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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