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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08-04-11 18:16     点击: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包括:实行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以及对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湖北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通常为33%。但对以下地区、产业实行优惠税率:
       15%优惠税率适用于
       *设立在湖北省境内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领域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4%优惠税率适用于
       *武汉市、黄石市、宜昌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以下十种行业界定为生产性企业:
       a.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b.能源工业(不包括开采石油、天然气);
       c.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d.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e.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f.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g.建筑业;
       h.交通运输业;
       i.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j.经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行业。
       2.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缴、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缴、6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事港口码头的中外合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免缴、6~10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的继续减免
       *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二免三减”优惠期满后,当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70%以上,当年可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不低于10%。
       *设在湖北境内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二免三减”优惠期满后的三年内,继续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二免三减”优惠期满后,经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15%至30%缴纳企业所得税。
       4.地方所得税的继续减免
       在湖北省境内,地方所得税优惠期满后:
       *对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征地方所得税9年。
       *投资于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开发性农业和社会发展事业,以及通过利用、改造现有生产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可免缴地方所得税6年。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可免缴地方所得税3年。
       *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免征。
 
       湖北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简表 
       5.再投资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税款。
       6.所得税弥补亏损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的,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
       7.所得税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8.免征所得税的情形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国银行按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9.房地产税减免
       *外商投资企业在湖北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自建设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从建成或购买的月份起,免征五年房产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

       1.下列项目和产品免征增值税
       a.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b.避孕药品和用具;
       c.古旧图书;
       d.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e.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f.来料加工、来件配装和补偿贸易所进口的设备;
       g.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使用的物品;
       h.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i.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2.下列项目和产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生产销售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凡能提供中标证明、供货合同、发货单等文件的,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加工生产中标产品所需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进出口关税减免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出口退(免)税。a.目前经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按照"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的办法办理出口退税。b.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产业目录》鼓励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的增值税。
       *对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税收即征即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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