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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旦发现登记备案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签注的行为或其工作人员持往来港澳商务签注在港澳地区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将立即取消该单位登记备案资格,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登记备案对象
本市有往来香港、澳门地区从事商务活动需求,需办理3个月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的单位;单位必须是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具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二、登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企业申请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申请审批表》、《备案单位证照代办员登
记表》;
(二)企业交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机构交验登记证,提交复印件;
(三)交验企业的验资报告,提交复印件(机构免交此项证明);
(四)交验拟往来港澳商务活动的单位人员名单,以及本单位为上述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凭证和工作
合同的原件,提交复印件(法人代表免交此项证明);
(五)提交本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或创汇证明,属高新科技企业的,提交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证书及批文;省、市重点扶持企业须提交其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国际组织驻汉机构、外国驻汉使领馆、外国企业驻汉机构的中方雇员需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的可免交纳税和创汇证明;属减免税企业的提交主管部门批准减免税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提交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它证明。
三、签注签发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单位工作人员在港澳地区无违法违规行为和无弄虚作假骗取签注行为的;
(二)单位年纳税额为5—50万人民币或创汇30—1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金50—200万人民币的企业,可为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负责营销、财务部门经理签发有效期为3个月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三)年纳税额为50万人民币以上、创汇在100万美元以上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可为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负责营销、财务部门经理签发有效期为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四)省、市政府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或省、市政府重点扶持企业的法定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可签发有效期为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四、变更和年审管理
(一)企业拟减少办理往来港澳商务多次签注人员的,提交列有人员信息的书面申请,加盖公章; 拟增加办理往来港澳商务多次签注人员的,重新填报《企业申请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申请审批表》,并提交增加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备案应提交的材料),交更经批准后重新核发《商务签注备案证明》;
(二)持有《商务签注备案证明》的企业应在该证明到期前的1个月内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进行年审。年审提交的材料与初次申请备案提交材料相同,经年审,具备条件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重新核发《商务签注备案证明》。
五、工作时限
企业初次登记备案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企业登记备案的变更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登记备案的年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鄂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二○○六年五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