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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以虚假资料骗办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一、办事的条件: 1、本市居民及华侨在香港、澳门有定居亲属的; 2、本市居民及华侨在香港、澳门有因私应聘就业、就学亲属的; 上述“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办事的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申请人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被探望亲属关系证明(再次申请探望同一地同一亲属一年内可免交,跨年度也要重新提交)。 4、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被探望人在香港、澳门因私应聘就业、就学的,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以及相应类别的进入许可或签注复印件; 5、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签注和不满16周岁或6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可委托代办(代办人须提交身份证)。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夏时3:00—6:00) 急事、特事24小时服务
鄂城区凤凰路特1号,市公安局一楼办证大厅(莲花大桥南端)
四、办结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 六、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711-3752349 3752735 监督电话:3752353
传真电话:3851191,非工作时间电话:13908688201。
鄂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二○○六年六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