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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以虚假资料骗办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一、办事的条件: 赴港澳从事其它非公务活动的本市居民及华侨。 二、办事的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申请人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1)以个人名义赴港澳参加学术交流的,须提交:①与学术交流相称的个人职称证明;②邀请函。 (2)以个人名义赴港澳参加展览会的,须提交:①邀请函;②与参加展览会内容相关的证明。 (3)赴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面试的,须提交: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发出的面试通知书。 (4)赴港澳处理产业的,须提交:① 产业状况的公证资料;②确需赴港澳处理产业的证明。 (5)赴港澳参加法律诉讼的,须提交:港澳法院出具的参加法律诉讼的有关证明。 (6)赴港澳治疗疾病的,须提交:港澳医院出具的前往治疗疾病的证明。 (7)陪同内地中学交换生赴香港就读的老师,可办理14天一次的签注,须提交:香港学校的邀请函 4、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签注和不满16周岁或6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可委托代办(旅游除外,代办人须提交身份证)。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夏时3:00—6:00) 急事、特事24小时服务
鄂城区凤凰路特1号,市公安局一楼办证大厅(莲花大桥南端)
四、办结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 六、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711-3752349 3752735 监督电话:3752353
传真电话:3851191,非工作时间电话:13908688201。
鄂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二○○六年六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