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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民申办赴港澳其它非公务活动签注须知
发布日期:2008-03-05 17:14     点击:

特别提示:

[以虚假资料骗办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一、办事的条件:
赴港澳从事其它非公务活动的本市居民及华侨。
二、办事的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申请人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1)以个人名义赴港澳参加学术交流的,须提交:与学术交流相称的个人职称证明;邀请函。
2)以个人名义赴港澳参加展览会的,须提交:邀请函;与参加展览会内容相关的证明。
3)赴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面试的,须提交: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发出的面试通知书。
4)赴港澳处理产业的,须提交: 产业状况的公证资料;确需赴港澳处理产业的证明。
5)赴港澳参加法律诉讼的,须提交:港澳法院出具的参加法律诉讼的有关证明。
6)赴港澳治疗疾病的,须提交:港澳医院出具的前往治疗疾病的证明。
7)陪同内地中学交换生赴香港就读的老师,可办理14天一次的签注,须提交:香港学校的邀请函
4、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签注和不满16周岁或6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可委托代办(旅游除外,代办人须提交身份证)。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夏时3:006:00) 急事、特事24小时服务

鄂城区凤凰路特1号,市公安局一楼办证大厅(莲花大桥南端)

四、办结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
六、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711-3752349  3752735  监督电话:3752353

传真电话:3851191,非工作时间电话:13908688201。

 

                                               鄂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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